东方网:张铁林高祖是“榨菜发烧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09:43  东方网

  作者:王威

  近来,张铁林代言的一款食品广告频繁出现于荧屏,内容大概为:“乌江榨菜,我爷爷的爷爷都说好!”针对这一广告词,许多网友予以质疑,批他打着“爷爷的爷爷”名义做“虚假广告”,为了赚钱,卖了自己先人。(5月23日《现代快报》)

  “敢问张铁林先生,你所说的是真的吗?你爷爷的爷爷真的吃过乌江榨菜吗?他真的说过乌江榨菜好吃吗?”——面对网友们不依不饶的追问,张铁林显然无法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因为在张铁林出世之际,其“爷爷的爷爷”恐怕早就作古了。这对“高祖父”与“玄孙”连面都没照过,张铁林又凭什么说他“爷爷的爷爷”铁定就是个“乌江榨菜”的“发烧友”呢?  

  正如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广告学系程士安教授所说,“名人代言广告,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借助名人、明星的偶像身份和社会影响力,可在较短时间打开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当然,如果明星代言了虚假的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反而更大。近段时间以来,郭德纲(blog)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傅艺伟(blog)代言的“锅王”胡师傅等因涉嫌虚假广告先后被曝光;前几日,“光头笑星”郭冬临因代言“冬天有汰渍,天天吃火锅”的洗衣粉,被一位律师以“多次使用了该品牌洗衣粉,并未出现郭冬临所说的效果”为由,将郭冬临告上法庭。明星和广告以及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当消费者基于对明星的信任感,购买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我国内地的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恰恰就没有将广告代言人包含其中。

  在许多欧美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广告法规来制约名人、明星代言行为,一般把形象代言人广告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同时规定,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用过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将会被处以重罚,且消费者也有权向代言人直接索赔。我国台湾也有法律规定,艺人代言不实广告若事先知情,涉及刑事诈欺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艺人荐证行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若查证属实即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最严重将面临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款。

  这样看来,荧屏里的张铁林红口白牙地声称自己的“高祖父”是“乌江榨菜”的“铁杆”消费者,作为观众的我们当然不能“姑妄听之”。因为假借先人之口忽悠消费者无疑违背了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既出卖了自己,也出卖了祖先。为了使代言广告的“名人”今后不再信口雌黄、胡说八道,真正体现法律的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张铁林们”的代言行为,已经是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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