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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替葛优喊一声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09:46  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近期,亿霖木业案不仅因传销,也因聘请明星葛优代言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许多受骗的市民称,他们是听了葛优那个“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广告,才决定投资的。不少受骗者还向警方建议,“干脆把他也判了吧。”

  警方似乎听取了这种呼声,全部追缴了葛优的50万元代言费。较之道德谴责,“追缴”无疑更有实质意义。从媒体反应来看,多数评论对警方的这一行为都予以认同甚至是高度赞赏。

  但如果我们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将明星代言广告的责任还原为“法律责任”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警方的追缴行动尽管迎合了部分公众的期许,但未必是合理、合法的。

  先来看“追缴”。依《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很明显,只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才是应追缴的对象。在亿霖案中,亿霖公司因非法传销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的确应当追缴或没收。但葛优的广告代言费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吗?恐怕不是!因为警方在经过细致侦查后证实,一直没发现葛优有“明知亿霖传销骗人还为虎作伥”的嫌疑。这说明葛优并非“犯罪分子”,甚至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洗脱了。警方还承认,葛优同样是这一事件的受害人。代言亿霖后,葛优自己也购买了10亩林地,后被亿霖的销售人员夸大成“葛优买了好几百亩”。

  既然葛优不是亿霖公司的共犯,他的代言行为也是在未知悉亿霖集团传销真相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这一代言就不能称为“违法行为”,代言费更不是“违法所得”。即便亿霖公司是用其违法所得向葛优支付的代言费,这50万也只能视为亿霖公司的损失,应由该公司,而不是葛优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警方在明知葛优与案件并无牵连的情况下,仍坚持追缴其代言费,是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退一步,假定葛优的代言费应当被警方追缴,那么所有刊发或播放亿霖广告的媒体所收取的广告费,都应被追缴。相比明星对代言产品的审查责任和义务而言,媒体、乃至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更大。之所以媒体和相关部门并未被公众所关注,而葛优却成为众矢之的,只是因为葛优是被推上了前台的葛优。

  在舆论的一片喊打声中,我要为葛优鸣声冤。要说道德责任,那些无良媒体理应比无良或无辜的明星,负载更多的骂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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