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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从葛优代言费被追缴看善意取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10:00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杨涛

  被称为北京至今最大传销案件的亿霖木业案日前已由已由警方侦查终结,并移交检方。这一案件,因著名演员葛优代言亿霖木业而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警方追缴了葛优的30万元代言费的行为,让舆论一片叫好,有人甚至还称要追究葛优的刑事责任。不过,在这一片叫好声中,我的朋友王琳却独具慧眼,称要“替葛优喊一声冤”,因为“警方在经过细致侦查后证实,一直没发现葛优有‘明知亿霖传销骗人还为虎作伥’的嫌疑”,甚至“葛优同样是这一事件的受害人”,那么,警方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来追缴葛优这30万元的代言费。(《东方早报》7月3日)

  我非常同意王琳先生的判断,事实上,这一问题并不仅仅涉及葛优个人的问题,而是涉及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善意取得的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赃款、赃物往往采取“一追到底”的原则,只要是赃款、赃物,无论其最终流向何处,统统都收缴,根本不区分现所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

  这种“一追到底”的原则显然是不符合民法中“善意取得”原理。善意取得是这么一种制度,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简单地说,只要是我以合理的价钱购买来的财物,并且我不知情,是“善意”的,那么不管这财物是卖家偷来的、抢来的、骗来的,财物原来的主人都无权要求我归还。

  近现代以来,各国的民法典都有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的判断标准及相关的其他问题作出了规定。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不完全考虑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呢?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取舍。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尽快促进物的交易和流转,促进商品的流通,促进市场效率,法律不仅要保护物的静态的安全———也就是物不进行交易时的所有权,也要保护物的动态安全(交易安全)。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强求每个人在购买物品时都要查清物品的真正主人,否则,这种交易成本就是一种天价成本,而每个人都要花费高昂的代价,买卖就无法进行,所以,只要买者没有恶意,法律就应当认可他对购买和交换来的物品拥有所有权,如此才能促进商品的流通、物尽其能。

  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事实上是认可“善意取得”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这一条款中的“善意取得”,显然适用于葛优代言亿霖木业的行为。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刑事优于民事”,认为刑事司法行为可以不受民事原则限制,赃款、赃物的追缴不适用“善意取得”,公权力将民事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碾得七零八落,以至于前两年,《检察日报》还专门开辟版面讨论“赃物是否要一追到底”的问题,有检察官就在论坛上留言:“对于赃物应该一追到底,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遏制买赃犯罪的作用。”司法人员对赃款、赃物穷追到底的凛然正气固然可敬,可是由此带来对市场经济基石的侵蚀,又该由谁来“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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