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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广电总局应慎言“封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10:44  深圳商报

  8月15日,因“评委言行举止失态”、“内容格调低下”,广电总局叫停了重庆电视台的选秀类节目《第一次心动》。近日又有消息,广电总局有意对在该节目上失态的两位评委下重手,随后可能将通知全国所有电视台的选秀节目不得再起用柯以敏(听歌,blog)杨二车娜姆(blog)做评委。(《华商晨报》8月19日)

  对广电总局叫停《第一次心动》,社会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叫好声一片。如果,广电总局以此为基础,决定“封杀”柯以敏和杨二车娜姆两位评委,虽然有民意基础,也有良好的愿望,但笔者觉得还是不妥,既有一棒子打死两位艺人的嫌疑,又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与“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的民主原则相悖。因此,作为拥有公权的一方,广电总局应慎言“封杀”。

  要给犯错者严厉的处罚,更要给犯错者改过自新的机会。柯以敏和杨二车娜姆两位艺人,“言行举止失态”、“内容格调低下”,伤害了观众的情感,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确实该检讨、道歉,或者受到一定的处罚。但也许,经历了《第一次心动》叫停的事件,更有利于她们的成长,我们为什么不相信她们有纠正缺点的勇气和决心呢?也许我们的宽容就是她们最大的动力。

  在法治社会,一切要依法行事,政府的管理更应该如此。作为电视台的主管部门,叫停不合适的节目,是广电总局的法定职权,无可非议。但是,对于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从目前来看,尽管柯以敏和杨二车娜姆两位评为“言行举止失态”,有低俗之嫌,但这还没有触及到法律的底线。实际上,目前我国也还没有法律规定,对公权部门“封杀”公民进行授权。因此,广电总局不能把对电视台监管的权利无限扩大化,如果广电总局直接下文“封杀”两位艺人,就有越权的嫌疑。

  美国前总统罗斯福说过,民主社会,有四种自由是不能随意被剥夺的,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如何保证公民的这四种自由不被剥夺呢?就是依法限制公权。对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一方来说则是:“法不授权即禁止”。如果广电总局开了“封杀”艺人的先河,那么其他的艺人就将生于“被封杀”的恐惧之中,这对繁荣和发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事业是十分不利的。

  对于广电总局来说,应该对叫停《第一次心动》进行总结,广泛宣传社会主义高雅文化艺术,提高观众的文化品位,让舆论来鞭达那些不良艺人,让观众来淘汰那些不良节目。或者,经过调研,制定相关监管规章,并依法严格监管大众传播媒体,让媒体不敢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和节目。这样,广电总局既可以获得更大的公信力,又可引导多彩的文化艺术健康发展。 作者: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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