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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文道
月前的“艳照门()”事件轰动一时,如今早已冷却平静。可是它带来的问题却远未解决,而且那些问题全都触及到了当前中国社会的脉搏,十分值得大家深思。在此次讲座里面,我们将从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娱乐圈小风波说起,一一探讨公众人物的责任与定义,网络世界对既存社会秩序的挑战,媒体塑造公共议题的能力等重要课题。
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
宪法保护所要求的是这样的联邦规则: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流言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因此导致的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
事件还原:对拍摄“艳照”的道德追问
很感谢大家来到这里。希望我们可以在这个“艳照门”事件结束那么久的今天,比较冷静地看一看这到底是件怎么样的事,能够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从中知道我们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
我们先做一个基本的功夫,先把事件中所有的人物名字去掉,把它尽量还原为简单的组合,再把这些组合重新拼装起来:
一个未婚男子和一个未婚女子,如果他们两个人之间发生性行为,在今天的中国,我感觉大家不觉得算是一个问题的。
把情况再构想得复杂一些。假设这位未婚男子,不止跟多名女子上床,而且他是喜欢拍照的,是不是一个道德上的错误呢?这要看我们怎么考虑拍照在性行为中的作用和角色了。拍摄性行为其实很可能就是性行为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必须说哪一种性行为是道德的,哪一种性行为是不道德的,我反而觉得举证的责任在于提出它是不道德的人身上。
假如这些男女是很有名的公众认识的人物,怎么办?目前为止我看到的是一组人,在他们自愿的情况下做我们刚刚描述的这些事,而他们没有打算公开让人参观,也没有打算要去宣扬他们做过的事,那么这样有没有问题呢?没有问题。但需要排除一些身份问题:比如说这个男性和那些女性都不是出家人,不是一些在社会上受到跟性有关系的道德约束的那些人,还有就是可能没有很明显的权利分配的关系,特别是公众职务,假设这些人不是我们刚才描述的这些关系。这时我们再来考虑一个问题,现在有人首先窃取了这些照片的档案,然后把这些照片传到了网络上。这两件事跟我刚才所说的这对男女的意愿相反,他们其实是不希望这些事发生的。那么我们再问一个问题,这些男女对照片被窃取或者被传有没有责任?我的看法是没有的。
我们现在就把名字加上去,那个男的其实就是陈冠希( 听歌),女的就是阿娇( blog)、张柏芝( 听歌)等人,我们把这个事件一层一层剥到最基本的状态,然后一一还原,从刚才的推理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很多人会提出一些反驳,觉得他们是公众人物,所以我们对他们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于是我们需要考虑什么是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一个被公众滥用的概念
“公众人物”,甚至在整个中国境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使用得有一点泛滥的概念。公众人物指的是谁呢?一般我们指的似乎是公众熟知的,或者公众认知的人物,这就是公众人物。但是事实上,这只是公众人物的一个最宽泛的定义。
有一种类型的公众人物,他的确是要受到大家更严格的关注,那种公众人物就是一种占据了公共职权,而他的言行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官员,但是请注意,一个官员未必是公众认识的。比如说,可能陕西省一个管林业的官员,他不为公众所熟知,但他却是个公众人物,首先他有一些权力,这些权力是公众赋予他的,他能够调动一定的资源,能够推出一定的决策,而且是会影响到公众的。这种人就是占有公共权力,而他的决定影响公众利益,对于这种人我们有特别高的要求。
举一个很经典的例子,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事,有一个观点认为他的总统职位干得好,爱怎么搞是他的事。但是有一种观点质疑克林顿有没有滥用公众赋予他的权力,满足个人的需要和欲望?对这种类型的公众人物而言,他的生活作风好不好未必是一个问题,但是一个官员被我们认为有很多情人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他跟情人之间有没有牵涉到权力和金钱的流动?如果有的话,这些权力和金钱是不是属于公众的?
再夸张一点讲,假如一个官员被人认为,他做一些道德很败坏的事情,但他对公众利益的损坏,不及于长期用公款去包养一个二奶,但却对她很有情有义的官员。可以肯定,陈冠希等人不是刚刚所说的这种类型的公众人物,他们没有公众赋予的权力,他们没有调动公共资源的权力,理论上,如果你完全不关心这些娱乐新闻,陈冠希这些事对你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假如今天有一个官员贪污了,纵使你不关心时事,也还是会影响你,因为被贪污的金钱和权力本来是属于你的,这就是分别所在。
现在再稍微回头一下,有时候我们会说公众人物不只在某一种情况下隐私权应该受限制,名誉权也是受限制的,举一个很经典的案例。上个世纪美国黑人平权运动风起云涌的年代,美国一个地方的警察局长苏利文,被纽约时报指责他下令逮捕了一批和平示威的运动人士,包括马丁·路德·金,这位局长对纽约时报提出了起诉,最后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就是联邦法庭。最后的判决结果就出现了一个很有名的说法,法官们认为这位警察局长是公众人物,当他感觉到自己被诽谤时,法律诉讼的程序不能按照一般的情况来看待。民主社会里的公众人物需要受到大家监督的,对他任何的批评,我们都应该要鼓励,因为这是民主的基石。
当然后来我知道,也有很多人认为公众人物的概念可以放得很宽,但这是不符合其原意的。对明星这种类型的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问题,我觉得我们要特别的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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