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从美剧《越狱》看正义实现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1日00:38  检察日报

  《越狱》是这两年“美剧”迷们谈论最多的话题,该剧说的是作为政治斗争牺牲品的林肯被指控谋杀罪,且已有的证据(主要是伪造的)足以指证林肯的罪名成立,无辜的林肯最终被判处极刑。在等待死刑执行的日子,剧情分两条线:一是林肯的律师试图通过司法程序来还其清白;另一条主线就是林肯的弟弟迈克尔的越狱计划。作为建筑工程师的迈克尔曾参与了监禁林肯的监狱的改造工程,对该监狱的建筑结构、通道、出口等了如指掌,因此他设计了完整的越狱计划,并故意犯罪入狱想将林肯救出来。故事的阶段性结局是:林肯的律师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将林肯救出,还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而迈克尔则和其兄越狱成功,开始逃亡生活。

  该剧中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其一,在公力救济为主流的今天,迈克尔却通过私力救济(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实现了其正义(将无辜的林肯从监狱中救出),而想通过司法程序还林肯清白的律师,非但不能如愿,还搭上了性命。如此鲜明的对比,无疑将这样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如果公力救济途径穷尽后仍无法达到实体上的正义时,我们能否以私力救济来实现正义?其二,现今各文明国无不要求司法程序的正当,而剧中通过法律程序却无法实现实体的正义,那么,历经这次审判的程序是程序正当吗?程序正当与否的判断是否依赖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公力救济已成为保障权利实现正义的最主要途径。虽然私力救济没有完全消失,但是其空间已经极小。一般认为现在还存在两种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一是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自助行为。然而这些自我救济方式都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如都要求在紧迫情况下、不能是事后救济、不能过度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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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越狱》中,林肯案件虽然经过法院审判,但是得到的结果却是非正义的。在这样的前提下,迈克尔通过私力救济“成功地实现了正义”——将林肯救出,免予死刑。这是否可行,作为一个法律人又应如何看待?

   诚然,我们从情感出发特别是在剧情的烘托下,至少不会反对这样做。但是,如果我们经过理性思考,或许对此将持否定态度。

   如果我们认可法律之外的自我救济方式(特别是暴力)来实现正义的话,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反思。首先,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如果通过法律允许外的自我救济方式,很显然是自己作自己的法官了,自己行使裁判权,甚至是剥夺了对方的辩护权,导致的结果很有可能对他方不利。其次,何为正义?自己认为正义就会是社会所认同的正义?当然剧中林肯被无辜陷害判处极刑是非正义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在有的情况下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明显。如果正义不由统一的机关按照相对统一的准则经过法定程序来判定,结论将难以有权威性和令人信服。第三,如果突破这一缺口(允许法律外的私力救济),包括暴力在内的自我救济方式有可能不断被采用,法律被抛弃,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动摇,法律制度也便形同虚设,社会的有序便无从谈起。因此,即使公力救济无法实现正义时,法律之外的自我救济亦应该被否定。因为那对整个社会来说,将会产生更多的、更令人难以容忍的非正义。

   事实上,剧中由于越狱就导致了数个无辜的人搭上了性命。迈克尔在此刺激下,也对其所采取的自我救济方式进行反思,甚至导致道德底线混乱,只能进教堂忏悔。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其意思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法律程序的正当。

   法律程序的正当在美国可谓深入人心了,甚至是美国司法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这在《越狱》中可充分看到。如剧中一个细节:一个死刑犯坐上电椅后,由于保险丝熔断没有被电死,但是执行机关并没有立马修复继续执行死刑——因为这不符合美国的法律程序,而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上报再修复,死刑的再次执行也要等待新的执行令。

   林肯案件备受媒体关注,陷害方也要“完美地”将林肯处死且没有翻案机会,剧中并没有明显的情节表明林肯案件的审判违反了程序。因此我们要追问,导致实体非正义的法律程序,算是正当程序吗?程序正当与否是否要依赖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这确实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认为法律程序正当的价值仅仅在于发现真相,实现实体上的正义,那么上面的问题的答案就是否定的。

   但是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法律程序正当与否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且程序正当有其独立价值。其一,正如不少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即使法律程序设计得再科学再合理,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地达到实现正义(实体意义上)的结果。因为案件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并不是由单一的因素决定的,也不仅仅取决于人的意愿,而是由一系列的复杂的因素决定的。因此,程序的正当与否不能从实体正义进行判断,而要看该程序能否保障当事人的尊严和其主体性等价值及其保障程度。其次,程序正当(正义)有其独立的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认为程序正当(正义)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当事人拥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能够主动参与到程序中来,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二是程序正当(正义)具有一种吸纳不满的效果,并使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整个裁判的过程和结论。

  林肯虽然经过正当程序被判处死刑,但是我们不能说是正当程序导致林肯的无辜。事实上,正是正当程序才保障了林肯的更多权利,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申诉权,如果没有法官的中立性,林肯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就不会被推迟(这让其有机会越狱);如果没有层层程序的保障,陷害方很可能就迅速将林肯通过司法程序执行死刑。

  因此,正义要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正义的实现要建立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同时,也应看到通过正当程序得到的结果并不必然是实体上的正义。但是我们不应该就此否定正当程序的意义和其价值。(作者: 崔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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