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编剧维权遭遇法律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10:58  新京报

  作者:李北陵

  央视热播剧《金婚》上海电视节上荣获四项大奖后,立即陷入侵权官司漩涡:职业影视编剧李东东向北京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向制片方索要百万巨额稿费。

  李东东状告制片方的理由有二:其一,按照合同,李东东如约完成了《金婚》后25集编剧,但制片方却没有履行合约,在《金婚》的片头、海报的编剧署名落上她的名字;其二,《金婚》制片方只给了前10集的稿费,在补充合约中称后15集的稿子未采用,所以不给稿费,并退还了后15集写的稿子,但播出的《金婚》后15集却用的是她的稿子,没经她同意,也没付给稿费。(6月18日《重庆晚报》)

  由于昨日媒体报道《金婚》片方已承认补上了李东东的编剧署名,本文就如何认定剧本侵权一事再做讨论。

  剧本“退还”了就不侵权?剧本拥有著作权,是因为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这两个特点并不因“退还”就不复存在,所以“退还”后一样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李东东声称制片方退还了不用的后15集的稿子,但播出的《金婚》后15集却又用的是她的稿子,凭什么来认定?要知道,稿子在“退还”前被复制了并不显形;“退还”了的稿子,内容被用了也扯不清———剧中情节,添枝加叶后,你能说是你的?剧中人物改姓换名,你能说是你的?细节、对话用了一部分,改了一部分,你能说是你的?中国现行法律,有哪一部哪一章哪一节对剽窃做了可操作的明确规定?没有。李东东这场官司之难,可想而知。

  提出这个问题,笔者无意在法院之外对此案妄加判断,而是透过这一个案,提请注意中国影视业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法律与制度保障存在缺陷,制片人和导演处于强势,随意侵犯编剧的权益已成习以为常的“惯例”。

  今年初的“2008中国影视维权大会”上,编剧闫刚发出过一个呼吁:“绝不把侵权行为当做行业惯例”。可惜,这无力的呼吁,让《金婚》在内的一系列影视著作侵权纷争给尴尬地淹没了!

  剧本是一剧之本,剧本创作是艰苦的创造性劳动,编剧虽处于影视制作的上游,其价值的最终实现必借助他人的再创造,但其所创造的价值绝不应当受到轻视。好莱坞编剧罢工引起的危机,也表明好莱坞称雄世界不仅是因为拥有一大批超级影星,也因为拥有一支优秀的编剧群体。显然,通过法律和制度,很好解决影视编剧权益保护问题,是中国影视走出困境的至关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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