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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法律追责明星代言值得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09:57  广州日报

  作者:李龙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到底要不要担责,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人们也是各持己见。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很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从重处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并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举证倒置,追究代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产品的明星民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让其代言人邓婕(blog)倪萍受到了网友的炮轰,认为她们为毒奶粉做广告,应该担责。但邓婕的态度是坚持不道歉、不退费。代言虚假广告,何来此等底气?《广告法》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唯独没有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而《食品安全法》对此也是一片空白。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责任,明星们面对质疑和炮轰也就毫无畏惧了。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问题食品的广告,究竟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为我们做出了示范,明星代言都要受到法律明文的约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则要受到法律的追责。如在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在台湾,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如推荐人的陈述不实或并未真正使用过该产品,而向消费者伪称使用过该产品且效果显著,将构成台湾所谓“公平交易法”的虚假广告行为,不但要受到处罚,消费者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一些明星之所以认为自己无须担责,理由是自己既不是产品生产者,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因而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无需负责。更有人认为监管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质监部门的事,不关明星的事。事实上,明星在代言某种产品时,其言行已经和该产品形成一种权责对等的事实,倘若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却仍然宣传的,从而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在民法上已经构成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明星追究代言问题食品的责任,不是为了转嫁责任,也不是为有关部门开脱,而是对明星应该承担的责任的明晰化。对于问题食品,监管部门当然要负主要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明星利用自己的公众人物身份,代言产品,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值中已经隐含了明星的有形广告和无形影响力。对于这部分责任,法律理当做出明文规定,而不能再保持空白。换句话说,对问题食品,每个人、每个部门都要承担与自己身份相应的责任,明星也不能例外。

  所以,委员们的建议很是令人期待;《食品安全法(草案)》能否采纳,同样值得期待。当然,与此相应的是,《广告法》恐怕也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和《食品安全法》一样,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应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产品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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