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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仔细研究全国人大2月28日刚刚表决通过,并将于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我不是法律专家,所谓的“研究”,也只是学习和熟悉这些法条。民以食为天,我即便再愚钝,也懂得这项法律与我以及像我这样处于信息跷跷板下端的庞大群体,是息息相关的。
《食品安全法》中的亮点很多,而我感兴趣且想说几句的,是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我的理解,此条中的“个人”,实质上指的就是名人或明星。不信我们就缩在被窝儿里大胆地想象一百天一千天,食品生产或经营者也不会举着银子在茫茫人海攘攘众生中,寻找吾等无名鼠辈代言的,除非他们的脑袋被驴踢了,要不就是精神受了某种刺激。
名人和明星为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代言,本是无可厚非的。在市场经济的大框架下,高山流水心存清风固然可贵,可人为利动鼻恋芳香,也是市场规则使然。利益是一架发动机,它可以让人超常发挥,而一旦这种超常发挥是以牺牲群体和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那么,看似正常的规则也就成了一种罪恶。我们常说,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这很难。而要做到无愧于心,就更难。
以前我也就名人明星做广告写过几篇探讨的小文,均是从道德层面上说的。道德的层面毕竟是道德的层面,不可能解决我们所面对的诸多事件及问题。现在,我们完全可以从法律意义上去谈。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个问题就会说得很通畅,中心的意思无非一点,就是你做了这个广告,便要对你的行为负责。说白了,就是出了问题,无论你糊里糊涂还是精于算计所获取的报酬,只要与法律相悖,怎样吞下去的代言银两,便需怎样吐出来,且还要面对赔偿。
当然我们谁都不想看到这样的结果,然而这么多年来,消费者真的让个别的代言者给弄惨了,病的死的赔得掉底的,找谁去讨一个最低也是最基本的说法呢?没有!不过,我一向相信,任何事情都不会没个头绪,任何不当的行为,也无法逃脱惩罚,即便你是名人明星,即便你是一时的头脑发热,只要触犯了法律,也要为此付出群体代价之上的代价。周凡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