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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洋
通过网络博客,对世间百态发表观点,有助于推动言论自由权的落实,以及公共信息的公开。经常易被他人博客“点名”的公众人物,名誉权则受到《宪法》的严格保护。
当发表博客文章遭遇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时,便引发了社会的持续热议。这边厢,所谓的“张艺谋诉刘信达诽谤案一审败诉”(很有可能是假新闻)尘埃未定;那边厢,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侵犯名誉权一案,已于2月23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讼程序一触即发。就此,讨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基础却关键的法律范畴,有助于当事者、报道者、评论者、普通公众透过喧嚣,回归理性。
原告谢晋遗孀对于其主张的宋刘二人发表8篇博文侵犯其名誉权,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则将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谢晋遗孀在律师协助下,提交了证据共35件(书证470余页,包括公证书13份,另有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证据),就是希望能有力证明上述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存在。如:收集了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酒店入住资料,以证明宋刘说的“刘信达说他刚好住在谢老隔壁,听到谢老房间传来年轻女子的放浪声”等说法,系无中生有,具有违法性。在律师的指导下,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收集、固定、提交证据,显示出只有充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才能切实维护名誉权。
由于文体明星等在社会地位、影响力、获取的社会关注度与利益、抵御名誉侵权的能力等方面,比普通公民具有明显优势,因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起诉,分别采取了“相对克制”、“实际恶意”等司法操作。
综上,公民个人发表博客文章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碰撞,背后体现的是不同宪法权利在网络文明时代的生长,也折射出中国社会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回归。在今日中国的法治语境下,要妥善解决这一公共法律问题,国家立法、案例裁判、公众讨论应相互碰撞,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