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艺人周杰被指醉驾奔驰撞翻出租车,致三人受伤弃车逃逸,该事件引发颇多议论。关于事实真相的调查结论及定性,尚待相关部门做出,但其中被媒体热议的“报了案就‘闪’算不算逃逸”,需要说说以求明晰。
首先,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中关于逃逸的规定加以区别。前者属于行政类法律,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后者则是我国一切法律贯彻实施的保障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规定,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追本溯源,前提当是行为本身构成交通肇事罪,才可探讨是否符合肇事后逃逸。
其次,看周杰事件之前,回顾一则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的旧案:孙贤玉驾驶重型货车,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与骑自行车的张某(自行车后载着徐某)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张某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孙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肇事后,曾拨打电话报警,并将受重伤的张某扶至路边,后弃车离开现场。次日下午,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贤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肇事后虽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的行为,但随后即弃车逃离现场,且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应当认定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第三,由此,如果认定近日该事件中的驾车人就是周杰,则可对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则;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要看是否符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行为人在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即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的;但同时规定在符合某些特殊条件下,只要重伤1人以上即符合犯罪后果条件,其中包括酒后和逃逸。可见,在刑法条文中,逃逸是构成犯罪后的加重情节,通过司法解释的延展,逃逸也可成为特殊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情节。
综上,目前需要等待的,就是一份伤者的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