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黑格二
今年,章子怡流年不利,网友曝光引发的“诈捐门”风波,又有了新的进展。2月8日下午,其经纪人发表致歉申明:承认章子怡的捐款总数没有达到其宣称的100万元,并强调这是团队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的,她还表示,章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已立刻将款项差额补齐。
此前网友曝料章子怡的“罪状”主要有两条:其一,2008年汶川地震时章子怡在博客上自称捐款100万元,但章子怡名下实际只到账84万元;其二,当年媒体宣传其名下的“章子怡基金会”,在海外募得捐款百万美元,但至今没捐出,怀疑章子怡私吞了这笔钱。现在章子怡经纪人出来说章子怡已补捐16万元,是回应的第一条“罪状”的质疑。至于第二条,前几天,章自己给出了说法:当时大部分的善款都是国外的好心人口头答应的捐助,追款和落实非常艰难……
抛开事件的“八卦”味道,名人与慈善的关系颇值得探究一番。前有余秋雨,后有章子怡;慈善对于名人来说,是把双刃剑,所谓成也慈善,败也慈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公益性质的捐款一经承诺是不可以撤销的。章当初在博客上声称捐款百万,就有义务捐出100万元,这不是在搞“道德绑架”,而是捐款人应尽的义务。
其次,从道义上讲,章不能兑现承诺也于理有亏。因为章是名人,向媒体、公众表明自己的捐款数目,以及宣布成立专门的慈善基金,募得巨额捐款之时,客观上已经为自己赢得了美誉和潜在市场,即已从慈善活动当中受益,那么就有义务确保这些公开的慈善行为是真实的、不打折扣的、可以核实的,否则就是误导公众。但是在2008年地震发生近两年之后,如果不是网友的所谓“整人”,出来做“扒粪者”(muckraker),公众还不知道章小姐盛名之下的很多承诺并未兑现,这多少有点忽悠公众。
我们不要求每个名人都是圣人,但至少名人应做到必要的检点,否则慈善的美誉会立即转变为板砖。笔者非常愿意相信章小姐的良好初衷,可能是客观因素造成好事多磨。但是,成熟的制度其实比明星更值得信任。透明、公开、可核实的慈善制度,不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样也是在保护当事人。也希望其他名人引以为戒,请你们反躬自省一下你们当着媒体做出的那些捐款、募捐、义演的承诺,有没有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