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飞君
昨天下午,高晓松醉驾案在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高晓松在法庭上对自己醉驾肇事整个案件供认不讳,最终获判 “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的最高量刑。
由于此前最高法对“醉驾入刑”提出了“情节显著轻微不入刑”的“例外”条件,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被刑拘之后的一审判决吸引了更多社会公众的目光。应该说,而今的判决结果,契合了普通老百姓的期望。这一方面向人们证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无论是什么人,只要触到了“高压线”,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明晰了这样一个事实——近期围绕高晓松醉驾这一话题所发出的诸多平民的声音,或多或少对高晓松的最终定罪形成一定的“影响”。
事实上,“醉驾入刑”引入不同的量化标准,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在特权屡屡横行的情况下,一旦“一些人的醉驾可能不入刑”的口子打开,如何确保“醉驾”不沦为有权、有钱者的特权?譬如,根据解释,如有人在无人区醉驾,在绝难伤害到他人的情况下,就可考虑适用这一条。问题的关键在于,“无人区”的认定具有相当的主观随意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的这个“例外”的强调,无疑会埋下“差别对待”的隐患,给少数人醉驾后逃避问责留下“缝隙”。
近些年,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醉驾确成为交通肇事的最大 “祸首”——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而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造成死亡的事故也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对醉驾深恶痛绝,对“醉驾入刑”举双手支持。那么,在“醉驾入刑”施行半个月之后,公然追加条款的行为就显得有些贸贸然。要知道,一条法律法规的出台,应该经过严谨的论证、听证、起草、修改、试用和修订,因此,一旦公布实施,则令行禁止、不可更改,从而体现其权威性。相较而言,在对待醉驾这一严肃的问题上,最高法的变更确有“朝令夕改”之嫌,令人不解。
当然,我们并不是反对醉驾可以视情节轻重量刑,也不是强求醉驾一律入刑,只是希望国家权力机关发表政令时,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性,确保法律法规的庄重严肃。只有可依之法是公正严肃的,它才能对不良的行为产生约束和遏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