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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最后一根稻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09:39  新京报微博

  【一种关注】

  1957年,钱春绮翻译了海涅的三部诗集:《诗歌集》、《新诗集》、《罗曼采罗》,仅仅《诗歌集》一本,钱春绮就拿到人民币8000元稿费,当时一个普通的工人月收入才不过二三十元。且不论民国文人用稿费买房、全家老小吃喝不愁,即使在1936年的延安,《长征记》的约稿信也这样写到:“来稿请于九月五日以前寄到总政治部。备有薄酬,聊致谢意。”都买不起粮食了,还要付稿费,其敬文重道之思并非兴致由来!然而,1964年的《关于改革稿酬制度向中央的请示报告》,彻底改变了知识分子的手艺价格,其文描述:同一时期,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72种新书中,得稿酬万元以上的,有4种。拿到高额稿酬的人,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所及,弊害很大,有些人钱多以后,思想意识就发生变化……从此以后……

  贱卖自己,无论对影视歌哪个阵营的写作者来说,都是被奴役到麻木之事。千字百元的经历,哪个资深写手没有遇到过!凌越说起华语文学传媒奖得主黄灿然如今翻译一本诗集,稿费三千多元,应该去拿个最佳无私贡献奖。在青菜价格翻了无数倍以后,祖国的才子们不得不为温饱朝九晚五,上班之余挤出时间写作。好在鲁迅说过,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挤挤总会有的。好吧,这些都认了,钱不是写作的唯一目的,可是相继而来的侵权、抄袭、盗版……这些因素直接的后果就是,让原本就寒酸的写作者失去了其被尊重的基本。

  行文至此,这最后一根稻草要来到了!在失去国家有力保护下生存了几十年的自由写作状态,却依然将被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二次剥夺。在网络、地下盗版商的夹击下,已经失去太多的音乐人怎么还能任人宰割?我生产出来的东西你可以随便买卖,定价也是你、而且要扣留其卖价一半。这已经是赤裸裸的抢劫行为,起到的最直接作用就是导致音乐创作萎缩、创作者们受制于人,好作品被低级庸俗地随意篡改,变成网络版、民歌版、舞曲版,恶搞版,其情景将不忍展望。创作环境不佳,也无法保证协会监控的力度和执行的决绝。这样只能给商人留下乐子,他们当然喜欢这条法律了,那些发烧碟再也不怕有人告了!

  这种一刀切、大锅饭的做法,在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过去多年后继续上演,统一管理的目的是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一首歌卖多少钱才算合适?例如一首高质量的歌曲,创作者演绎后没有流传,原本作者可以高价再卖出,而音协却5000元卖给某大歌手,然后分给作者2500元。其情何堪!

  现在看这场《著作权法》闹剧就像30年前靡靡之音和怎样鉴别黄色歌曲一样,都是历史往开明处的沉渣泛起。日本人说:知识产权立国。看看现在的日本,尽管历史的伤痛还在,但你依旧会由衷地敬佩这个国家的执著。

  □蒋明(媒体人、音乐人)

(责编: 葱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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