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西游》吸金 票房难分

2013年02月28日10:24  新京报 微博

  春节档内上映的《西游·降魔篇》眼下有两个吸引眼球的新闻:一是该片成为继《泰囧》之后第二部单片票房突破10亿元人民币的电影;二是该片发行代理商华谊兄弟[微博]和香港比高等其他投资方在直接收益上产生分歧。票房火了,钱赚到了,发行与投资,怎么分票房?

  在发行代理商华谊兄弟和香港比高等其他投资方在直接收益上产生分歧的事件中,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即这一次的分歧,是“不透彻的书面分歧”。说书面分歧,是因为当事几方都是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对外宣称自己在该片的巨额票房里所享受的利益,虽有分歧但各自都表现得彬彬有礼,一副白纸黑字摆在面前据理力争的和谐架势。至于前面这个“不透彻”,是因为几方都表示因为合同涉及商业机密,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地方,比如华谊在本片中的投资比例等等不便披露,导致几天来外媒对当事几家的分析都以猜测为主。

  华谊兄弟在“关于电影《西游·降魔篇》之相关协议公告”中的“投资额的条款”中称“就该影片应投入的投资额累计为人民币8800万元”。华谊兄弟之前曾代理周星驰的喜剧电影,已经不是第一次合作了。华谊兄弟在2004年就是以《功夫》的小投资方(只有5%)的投资人身份获得该片在大陆的独家发行代理权。这是华谊兄弟的发行特色,即由它发行的影片,通常也是有它自己参与投资的,这是华谊多年来坚持的一个习惯性原则。所以媒体或许不必在“华谊是不是投资方”这个问题上再继续纠结。

  其实现在双方分歧的地方主要是对巨额利益的分配方式。因为按照华谊兄弟对外宣布的解释,他所拿到的收益为“票房分账收入及其他收入-发行代理费-宣发成本-保底”。按照这个收益分配方式,华谊的意思是在向外界突出它的双重身份:在票房大赚的前提下,它是先行享受发行代理人带来的发行收益,然后再理所当然地享受投资人按比例该分到的收益;而且按照这个收益原则,华谊以发行代理商+投资商的双重身份拿到的利益,就比单纯的投资人更加有利。

  也正是因为华谊方面在公告中强调自己作为双重身份,该享受的“享有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70%-90%分成权利”;那么随后另外两家主要投资人,即周星驰的比高和董平的中国文化,则主要强调“投资方才可获净收益70%分成”。

  因为当事双方目前都不便公开自己在该片中的投资比例,发行量分账协议等等敏感信息,因此造成了这几日来外界的反复猜测和联想。但是我们在分析了双方两轮的文字交锋和各自的解释后,基本可以确定一点:在电影《西游》中,华谊作为投资人占据的比例较低,且没有分配权利的优先权,但它是本片在大陆的发行代理商,所以它的公告就突出发行商对本片收益的分配;而比高等主要几家因为已经把保底发行权给了华谊,但却是主要投资人,所以他们是以投资人的身份,强调投资方在本片中享受的利益。

  说白了,最近几天华谊和比高等几家公司的分歧,就是各自站在自己的利益点上呐喊。

  那么最后,我们不妨再尽量冷静地看看双方这么做的一些其他原因:

  站在华谊这方面,去年的贺岁档是华谊在电影投资和发行上前所未有的一年,满含期望的冯小刚[微博]电影《1942》市场表现不佳,这部辛苦运作两年却票房惨淡的电影,直接导致华谊股票跌停,那么现在这部票房大卖的《西游·降魔篇》则成为该公司重振市价的一支强心剂。就在本月下旬,发行方面宣布该片票房接近10亿元时,华谊股票随即涨停。

  站在比高等几家方面,对大陆电影市场的巨大需求没有充分的考虑,没有料到电影单片的“10亿票房”时代已经从2012年末开始了。他们对于把如此一块巨大市场的发行代理权轻易拱手让给别人的举动感到后悔了。

  在商业电影横行的时代,“发行为王”是业内业外普遍认同的行业原则,可能在进入市场的话语权上,华谊兄弟占了先机,但最后如何分账还是要看合同。同时也不要因为这个问题伤害了电影的运营链条。

  □秋原(北京 电影人)

(责编: 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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