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业内外关注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入二审流程,别的不说,新增电影从业人员要德艺双馨和制造虚假交易、瞒报票房收入等将被罚款两项可谓大快人心。
早在去年法案初审时,细心的民众就曾发现,当时大家热议的涉黄、毒星问题并不在初审讨论范畴,这一话题此后几乎成为相关新闻发言人面对媒体时的必答题,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在议案提案中建言将此纳入立法范畴。
大家为什么这么关心明星涉黄、涉毒的问题,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问题和家庭走得实在太近。孩子打开电脑或手机,网上的陷阱等在那里。并且,孩子们喜欢追星,很容易把明星的行为作为自己人生的标尺。加上涉黄、涉毒的明星频频被曝光,明星行为规范自然成为敏感点。
在此背景下,草案二审将艺人的德艺双馨纳入立法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德艺双馨语出《国语·周语》之“其德足以昭其馨香”,后人以此形容一个人的德行和技艺都具有良好的声誉。然德艺双馨本就是个文绉绉的词汇,什么程度的艺人才能算是不失德又有技艺?这在立法层面上似乎难加以形容和规范。其实在这方面,法律所能做到的更多的是令行禁止,比如吸毒、赌博、嫖娼、酒驾或其他扰乱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立法规范你的在影视行业的准入或出局准则。
当然,反对之声也有,认为艺人作为独立行为个体,其行为都有其他相关法律约束或规范,不必大费周章重复作业。有甚者认为古人没有职业立法,仅靠些不成文的行业默契和各门派家法,在德艺双馨的层面上做得比现在还好。其实这并不矛盾。综合近年艺人影响力提升以及问题艺人层出的种种乱象,用立法手段来做行业规范十分必要,问题在于令行禁止的部分如何细化,如何在既惩戒艺人又保护业态的前提下展开。
相比人们对德艺双馨判定标准的忧心,大家对制造虚假交易将被罚款的议题似乎更加坚定无疑,问题在于最高50万的惩罚是不是太低了点?如果造假能够带来数亿甚至数十亿的收益,50万罚款不过是毛毛雨。这就好比许多城市明令禁止放鞭炮,违者罚款千元,不少图个喜庆的婚礼备好罚金,鞭炮照放。好在草案除了罚款手段,还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机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有了重罚,票房乱象的终结指日可待。
也有好事之徒指出,你看今年严打造假,结果票房一片萧瑟。这种短视极其要不得,中国电影只有经得起毒瘤割舍的阵痛,才能迎来真票房的雄起。(曾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