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卧虎藏龙》音乐版权纠纷,倒是长了几分见识。比如电影音乐有原创音乐著作和音乐资料使用权之分。一般观众恐怕不会在意。更要命的是,即使掌握了这一知识,也无从判断区分何为原创,何为资料。又不像写文章,你引用了别人的一段文字,可以标明出处,可以文排楷体。一部电影,玉娇龙和罗小虎正为抢一把梳子而打斗,音乐声起,你不能在银幕底下插进一行字幕:此段音乐为资料音乐,出自宁勇《丝路驼铃》。它只能打在片尾。所以我就想了解一个在我看来是关键性的细节,那就是奥斯卡评委们在评奖时,是否清楚地知道哪一段是资料音乐。另外,作曲者是否有义务向评委会说明这一事实?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原创音乐奖”就要打点折扣。对你来说是资料,对作曲者来说它就是原创,他有他的权利,所以宁勇对此有疑义,也在情理之中。这一纠纷的产生和眼下双方的和解,有助于人们对著作权、版权问题的进一步理清。
我长的第二点见识,乃谭盾所说的别人“擅自使用他的名字”便侵犯了他的名誉,还要如何如何,这就是音乐家的离谱跑调、荒腔走板了——难道奥斯卡颁奖前征求过他的意见,如果你得了奖,是否允许台上的颁奖嘉宾当众“使用”你的姓名?(大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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