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高志海、李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业余词、曲作者黄晓东起诉著名歌手田震及多家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田震在《音乐生活报》上发表对黄晓东的赔礼道歉声明;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赔偿黄晓东35000元人民币,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赔偿黄晓东5000元人民币;田震未经黄晓东许可 不得演唱歌曲《打火机》;北京金典音像中心未经许可不得发行带有歌曲《打火机》的音像制品;驳回黄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7月,黄晓东发现在市场上销售的田震演唱的专辑《震撼》中收录了由其作词作曲的《打火机》一歌,且未署词、曲作者的姓名。于是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晓东将未发表过的《打火机》歌曲音乐小样交给喜洋洋公司,喜洋洋公司对歌曲进行编曲后将其收录在《震撼》专辑中,并未与黄晓东就使用该作品的报酬等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喜洋洋公司、正东唱片公司、中华文艺出版社、金典中心制作、出版、发行,田震演唱的《震撼》专辑,使用《打火机》歌曲,未署该歌曲作者黄晓东的姓名,也未向黄晓东支付报酬,侵犯了黄晓东的著作权,对黄晓东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构成了侵害,喜洋洋公司、正东唱片公司、中华文艺出版社、金典中心及田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邵明艳、李颖就这起案件评点说,目前,我国音像制品的制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由于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方式,不免会对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在今天审结的这起案件中,词曲作者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与制作者、出版发行者及表演者之间存在的争议,不仅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地保障,也必将会促使制作者、出版发行者和表演者规范使用作品的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同时也将会对进一步促进我国音像市场日趋规范化起到积极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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