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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专家五问中国娱乐新闻(2)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18:23 南方周末

  偷拍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偷拍是多次片方与媒体冲突的导火索。“我们的剧照在媒体上刊登,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是摄影师在最好的灯光下,在最好的角度拍出来的。这角度不好、用光不好、效果不好的照片刊登出来了,就会误导一些观众,影响到影片宣传和导向。”新画面影业公司董事长张伟平说。围绕保密和泄密的问题,新画面影业公司已经多次与娱乐媒体发生冲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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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平认为偷拍的东西“不是合格的产品,是一个劣质的产品”。

  去年12月,新画面影业公司与《明星BigStar》就偷拍《十面埋伏》剧照的问题,几乎闹上法庭,事件最终以《明星BigStar》主编曾光明上“新画面”解释而得到解决。

  张伟平说:“曾光明亲自来给我道歉。我说你们记者的采访我能理解,媒体的白热化竞争我也能理解,但我希望采访手段应该能让我们接受。”

  曾光明则表示:“我跟张伟平讲清楚我们的态度,下次你们拍戏的话,我一定还会派记者过去,而且拍到的,说不定还是我的记者。”

  对于“偷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认为:“这涉及到商业原则问题。当它是私人投资,非公益,而且是商业化运作的时候,这是它的隐私,或者是商业秘密,它有权对曝光行为提出某种限制,或者提出某种权利主张。当然,假使剧组在拍摄的时候,涉及到某种社会利益,或者发生什么样的事件,公众非常关心,另当别论。但就影片本身而言,一些进展,或者是其中一些场景,一些人物,摄制方是有自己的商业权益的,因为这属于他的商业秘密。新闻工作者应该尊重摄制方。如果想要报道,应该经过对方认可和同意。”

  曾光明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娱记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维护读者对娱乐产品的知情权。曾光明说:“现代社会中普遍公认的‘知情权’,决不仅仅局限于对‘政府活动、政府公务’的了解,它还保证群众对任何他们关心的事务都有权了解、对任何与他们相关的事务都有权了解。任何一部影视作品,它是商品,观众是消费者,当然有权利去了解相关信息。这种‘知情权’可以保证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作为商品的影视作品,很难以‘商业机密’为理由拒绝媒体的监督。一个卖病死猪肉的烧腊店,不能以‘商业机密’为理由拒绝媒体跟踪它的生产过程,因为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报记者 黄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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