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新闻存在“知情权”吗?
媒体维护公众知情权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但落到娱乐新闻上,这种认可度却没有这么高。在不少人心目中,娱乐新闻的目标主要是明星,将“知情权”与“爆明星隐私”联系起来,显得很不相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教授展江提出了“知情欲”的概念:“娱乐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知情欲。可能说知情欲是比较准确一点。因为它报道的不是政府运作的信息,而是关于某些名人的事嘛。但这也是一种民主权利,成为公众人物了,私生活就得减少一点神秘。从这意义上来说,它也有一点作用。作为整个新闻领域的一个部分,它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其中有利于推进民主的成分有限。”
《南方都市报》主编庄慎之对娱乐新闻的“知情权”问题的看法与展江不同:“娱乐新闻的确存在着不同的方向,而且操作态度也完全不同。其实老百姓对花边新闻是关心的,也有人把娱乐知情权极端地理解为明星隐私,但这不是娱乐的本质问题。”他认为:“娱乐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庞大的产业,其运作与汽车工业、钢铁工业相比,在产业形态、经济价值上完全没有区别,同时娱乐产业还要承担精神产品的生产。我们媒体向读者提供的娱乐新闻,并不一味是明星隐私、纠纷和桃色新闻,这只是娱乐新闻的一部分。娱乐新闻关注更多的是娱乐产业的产业链,还有娱乐产品本身。”庄慎之归纳说:“《南方都市报》关注明星8小时以内的事情,远远多于8小时之外的事情。这里的8小时,说的是明星的工作。我们要告诉读者,明星在参与娱乐产品生产过程中,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这应该是我们关心的东西,也是娱乐产业最应该突出的东西。”
曾光明的观念则有所延伸:“我们并不回避明星8小时以外的新闻监督。明星8小时内外的全部事件,我们完全平等关注。因为明星对读者的影响力,同样是娱乐业产出的重要部分,这种无形产出,其重要程度不比亚于任何一种有形的娱乐产品,如电影、电视以及音乐。”
最近,不少媒体报道,赵本山将在本次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停止恶意炒作”的议案。喻国明认为:“我跟赵本山的意见是不一致的。娱乐明星,作为社会的文化符号,任何疏忽、过错都有可能造成对一大片人的负面影响,当然不能完全用一个自然人的公民权利来要求媒介或者社会对其进行保护。既然你已经在深刻影响公众文化,你就有义务要把自己更加透明化,你的隐私不完全属于你自己。如果跟公众利益无关,跟公众观念无关,跟公众对其品质判别无关时,那么我们可以进行适当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一定跟一般公民权益的保护不一样。”他提醒:“演艺界人士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说只拿到好处,受到一点监督,觉得有点不舒服,你就感到不平。演艺界人士,尤其那些明星们,应该更加开放,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因为你已经有了这样一种社会责任。”
除了对娱乐产业和明星的“知情权”之外,在展江看来,对娱乐媒体本身也存在“知情权”的问题:“娱记就可信吗?我觉得都成问题。问题是我们对娱记的知情权都被剥夺了。不叫被剥夺,就没有。我们不能证明娱记是有公信力的。哪些娱记有公信力?哪些娱记公信力比较差?”本报记者 黄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