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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影星张柏芝和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又一次对簿公堂。前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柏芝肖像权纠纷案。张柏芝本人没有露面。第一被告、东洋之花化妆品公司当庭承认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并表示道歉,但双方认可的赔偿额度相差悬殊。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2001年东洋之花状告张柏芝的案件。当时张柏芝与东洋之花签约,东洋之花购得她在护肤品和沐浴露广告中的肖像权,张柏芝不得在中国内地再为其它护肤品
或“洗化类”产品任代言人。后东洋之花起诉她违约,因为她擅自接拍力士洗发水广告。两年过去了,双方再次在法庭相见,不过这次是张柏芝笑到了最后。
张柏芝在起诉状中称:2001年,她在上海市场上发现东洋之花化妆品公司、太平洋百货淮海分公司、联华超市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东洋之花”各类香皂上,违法使用了她的肖像进行宣传。
据悉,原被告的矛盾焦点集中在究竟该赔多少钱的问题上。张柏芝方面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给张柏芝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而且当初张柏芝为其两类产品做广告,报酬是250万元,因此,既然东洋之花又用张柏芝为两种产品做广告,应该再付250万元。
东洋之花公司则说,当初250万元的合同金额还包括了如经纪人20%的提成等其他费用,且合同有效期为两年,比侵权时间长,而所指的两类产品包含了20多个品种,现在侵权的品种只有4个。该公司最后算出,需要赔偿的金额仅8000元左右。
最后,原告、被告方面都表示愿意调解。(何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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