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东周刊》为刊登女星被虐裸照被评为淫亵物品而申请覆核,昨日淫亵物品审裁处裁决时指《东周刊》将受性侵犯的女星照片放大及头条报道,严重伤害及侮辱受害人,竟以警世及同情受害人作掩饰,以达不法、不道德及促销目的,使坏人奸计得逞,故一致裁定维持评级为淫亵物品。
影视处代表伍慈赐表示欢迎这次裁决,并将案件交予香港律政司作刑事检控。根据法
例,任何人发布或持有淫亵物品,可被判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裁判官斥其严重侵犯受害人尊严
裁判官裁决时指出,从放大刊登的裸照看到受害人痛苦表情及乳房曲线,其既薄且细的格仔及旁敲侧击的内文,令读者容易确认女星身分。内文清楚显示作者得悉相片或涉性侵犯案件,而且受害人曾报警求助,但周刊仍将犯罪证据公诸于世,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尊严,令她10年后再度受辱,败坏社会道德。
《东周刊》代表早前指刊登该照片目的为警世及同情受害人,但裁判官指周刊报道及放大刊登受害人多年前的裸照,以她被残虐的躯体赤裸示众,“何能称是同情”?文中仅有小篇幅警惕少女勿做明星梦,裁判官认为目的根本与警世无关。
指藉警世为名色情促销为实
此外,大众亦会质疑为何相片会交予周刊而非警方,一般人士亦能理解,不法分子藉周刊刊登裸照伤害及侮辱受害人,照片令坏人奸计得逞,达到不法及不道德目的。可见《东周刊》藉报道事实真相、警世为名,以掩饰发布色情与暴力以达促销目的。
裁判官指裸照受害人涉及性罪行案件,与一般为赚钱而拍裸照的女性不同,虽有报章刊登全裸妓女被挟照片,但在内文配合下显示为警民合力制服贼人的新闻,与本案裸照相异。
《东周刊》在市面容易购买,青少年及儿童均能看到,而淫亵物品不应向任何人士发布,故一致裁定维持原判,评为第三类物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