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东周刊》因刊登女星裸照,被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为第三类淫亵物品后,刊登同一幅照片的《3周刊》亦被评为第三类,《3周刊》早前提出覆核,审裁处昨维持评级,更批评《3周刊》以报道形式刊登裸照,目的只是表现事主痛苦表情及躯体,旨在提高销量,“挂羊头卖狗肉”。
影事处代表伍慈赐于判决后表示,会交由律政司决定是否对《3周刊》提出票控或刑事
起诉,《东周刊》及《3周刊》目前仍未被起诉,而有关控罪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及罚款100万元。
有关照片刊登于第160期《3周刊》,于去年11月2日出版,标题为《被虐裸照真相公开》。代表《3周刊》的律师曾指出,单靠照片不能确定相中女星于拍照当时是否受虐。
读者对报道有合理期望
审裁官区士显裁决时反驳,一般市民都会相信,传媒会在核实过后才作出报道,对报道的准确性、可靠性有“合理期望”,若传媒未经核实便作出不负责任的报道,实属资讯社会可悲的一面。
区士显解释,报道以《公开真相》为题,必定是相信有一名极似女艺人的人士于12年前曾经受虐,《3周刊》的辩解自相矛盾。又指出,要考虑评级并不能单靠相中人是否“露点”,而要考虑相片的背景,否则连名画“爱神”亦会因“露两点”而要被评为“二级不雅”。
他指出,《东周刊》刊登照片后已经受到强烈谴责,《3周刊》再图文并茂作出报道,其中内文更有部分图片没有打格,每一相片均非常清晰看见相中人表情痛苦,整体效果令读者感到厌恶;而《3周刊》目标是增加销量,区士显批评这种做法是“挂羊头卖狗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