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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妹证实补税事件 称申报方式不同并非偷漏税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0:25 新闻晨报

  晨报讯“屋漏偏遭连夜雨”这个俗语用到张惠妹身上真是再贴切不过了。在遭遇了被知名音乐人点名“下课”的批评后,张惠妹再一次遇到了麻烦———台湾地区税务部门日前点名要求张惠妹补缴高达3000万台币的税额。而这个数字,创下了台湾艺人单次补税金额最高纪录。昨天,晨报记者得知,就此情况,张惠妹委托台湾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蔡朝安律师发表了相关声明。

  据悉,前阵子台湾有关部门宣称有一位“天后”需要补税3000万台币,而前天,这位补税艺人被证实就是阿妹。当年在丰华唱片公司,张惠妹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其演唱会的巨额所得以“执行业务所得”类申报,但台湾地区税务部门却认定这笔收入应属“薪资所得”。依照台湾的计税方法,若以“执行业务所得”申报,应先扣除60%左右的业务成本,剩下的40%才列为课税所得,而“薪资所得”则只扣除新台币7.5万台币的特别扣除额。由于两者计税结果相差悬殊,台湾地区税务部门认为张惠妹应补缴3000万台币。

  正在美国波士顿游学的张惠妹通过在台友人证实确有此事,并强调认定纳税性质有差异,绝不是逃漏税。此外,她已委托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就此事发表声明:“演艺人员之演出酬劳,其性质究应认定为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攸关纳税权益至巨,不宜率尔骤论。”

  台湾地区税务部门同时表示,张惠妹曾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是申报方式与税务部门的看法不同,因此张惠妹此次并非偷漏税,而只是一起补税事件。张惠妹已委托律师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实习生朱美虹记者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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