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便利》逃法网法律界担忧 保护儿童同虚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7:42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壹本便利》去年六月刊登的李蕴湿身性感照,被控发布儿童色情物品罪,成为香港首宗案例,但控罪最终不成立。法律界人士担心,有关案件除未能彰显法例保护儿童的精神外,更加担心此例一开,将会有更多人会“亦步亦趋”,挑战法律的底线;认为律政司应考虑为案件提出上诉。

  根据香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儿童色情物品是指对未满十六岁的人或被描画为未满十六岁的人作色情描画的照片、影片、计算机产生的视像或其它影像描画。法例亦把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出口、管有和宣传儿童色情物品,皆列为罪行,目的是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由法例于二○○三年生效至今年二月底,警方共侦破六十宗个案,拘捕五十七人,并成功检控二十二人。

  《壹本便利》被控一案,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制订以来,首宗传媒被控发布儿童色情物品罪的案件,对将来同类案件产生关键性作用,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但案件昨天被判无罪,法律界人士担心这次判决会产生负面影响。

  “拍摄效果产生色情遐想”

  法律界人士赵资权批评,这宗案件的判决结果,令公众担心《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是否能真正做到保护儿童的目的。根据裁判官的理据,见刊的李蕴湿身照,胸部位置若隐若现看似乳晕,但不能确定;“初熟”、“吸引麻甩佬(近于‘好色男人’之意)fans”等字眼,虽具争议,但不算色情。赵指出,法庭处理这类涉及道德标准的案件,不能与一般刑事案相提并论,刑事案能明确根据犯案手法、涉及物品,如赃物价值等因素量刑,但在李蕴这类案件中,裁判官兼具陪审团及判决双重角色,照片是否色情,很大程度依赖裁判官的个人道德标准。他不排除此案属香港首宗,法官判案时会倾向较保守,出现“宁纵莫枉”的情况。

  他直指,由于法律界对色情二字没有明确界定,故此很视乎照片带出的效果:“虽然说胸部位置若隐若现,但正是这个摄影效果,令人产生色情遐想,已可说触犯了这条法例。”另外,社会人士的道德标准亦很重要。“每个人道德标准都不同,但如果要界定照片是否色情,惟有听听公众意见,如果大众都不能接受这个标准,对裁决口诛笔伐,律政司便要考虑是否要为案件进行上诉。”

  色情标准应由公众决定

  赵资权认为,既然法例是为了保护儿童而设,对于儿童色情的准则应较严格,不能与成人色情照片相提并论。他担心其它媒体跟着学,挑战法例底线,为更年轻的儿童拍摄同类照片,或者“倒模式”拍摄同龄少女

性感照。

  另一名法律界人士梁永铿亦指,色情的标准应由公众决定,情况就如淫亵物品审裁处的审裁员,由公众人士出任一样。

  由于李蕴湿身照刊登后,案件交由警方调查,未交淫审处评审,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发言人表示,他们会详细研究判词,再决定是否交予淫审处评审。(鱼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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