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壹本便利》李蕴案 妇女怒吼律政司终上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8:09  新浪娱乐
《壹本便利》李蕴案妇女怒吼律政司终上诉(图)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就李蕴案上诉不作回应

  新浪娱乐讯 裁判官林嘉欣4月中裁定刊登未成年女歌手李蕴性感湿身照而被控发布儿童色情物品的《壹本便利》罪名不成立后,港府律政司在多个保护妇女和儿童团体,以及18区区议会议员的一片声讨下,终于在限期最后一日决定提出上诉,案件尚未排期。事件主角李蕴对律政司决定上诉感觉松一了口气。由于此宗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于2003年修订后首次检控传媒机构发布儿童色情物品,法律界普遍期望上诉庭可厘清法例中欠明确的规定,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可资参考的案例。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已决定就李蕴案进行上诉。上诉基于判决书内的法律观点事宜,律政司已就有关决定知会原审裁判官。律政司司长黄仁龙昨日(4月30日)傍晚离开办公室时,被问及李蕴案上诉及迟迟未决定上诉的原因时,只表示案件已进入法律程序,不作回应。

  案件主角李蕴接受访问时表示,律政司在限期最后一日提出上诉,令她原本忐忑不安的心情顿时轻松。“有惊喜,无论结果怎样,都证明香港司法制度系有公理、公义!”她说,现时正过着正常的学生生活,往后日子会以平常心等待上诉结果,亦对生活可能受案件再讯影响有心理准备。

  根据《裁判官条例》,任何一方以法律观点有错误为理由提出上诉,均可用书面形式要求裁判官作出及签署“案件呈述”(casestated)。刑事法专家熊运信指,《壹本便利》刊登李蕴湿身照案在裁判署审讯时没有人被定罪,故“案件呈述”须由律政司预备,详细列举该判决基于的事实及理由,以及该项法律程序受质疑的理由,由完成程序至正式排期,可能需时1个月,遇有特别个案,更可用上一年时间。

  熊运信指出,由于案件并非由陪审团审理,法官需代表公众,以客观测试(objectivetest)作出决定;“这种测试会随时代转变,例如10年前觉得难以接受的事物,今时今日可能广为接受,一切视乎上诉庭的观点。”

  法律界人士梁永铿解释,上诉庭法官会就原讼庭裁决及审案过程作出裁决,主要是根据法官判词、审讯期间控辩双方的问答录音誊本,裁定原审法官是否有考虑事实,及适当地运用法律,由于现时未有相关资料,故很难说上诉得直机会,但假如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将发还重审,并且可向《壹本便利》取回已发还的堂费。俐俐/文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71,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