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李蕴湿身照案首次引用法律保护 却波折重重(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8:21  新浪娱乐
李蕴湿身照案首次引用法律保护却波折重重(图)

李蕴对律政司决定上诉,感到惊喜(资料图片)

  新浪娱乐讯 《壹本便利》因刊登未成年女歌手李蕴的性感湿身照,被控发布儿童色情物品一案,是香港首次有传媒因涉嫌触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而被控,如上诉得直,《壹本便利》最终被定罪,将成为案例,对日后执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当局于2003年完成修订这项以维护儿童免受各种色情活动侵害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修订过程前后花了4年时间,当时曾被批评立法进度太慢,令香港儿童获得的保障远远落后于英、美、加拿大、澳洲等先进国家。

  政府当年声称:“实施条例亦使香港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所厘定的责任迈进一步。”当局更为此制作宣传短片和声带,在不同媒体播放,导市民认识新例,让外界相信当局有决心维护儿童权益。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列明,任何人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8年,并罚款200万元;任何人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万及监禁5年。条例自2003年修订后曾多次引用,成功检控藏有儿童色情物品的人士;李蕴湿身照案则是首次引用此例检控传媒机构,未料波折重重。俐俐/文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71,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