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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代言同类产品惹官司 被判败诉但不用赔钱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7:1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莫丽娟 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下午,影视明星张柏芝(听歌)在广州被索赔200万一案有了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认为张柏芝在代言索芙特瘦身产品的同时又接拍另外一种品牌的瘦身,属于合同违约。但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遭受损失多少,法院驳回了其200万经济赔偿的要求。 代言同类瘦身产品 张柏芝广州惹官司 据悉,2002年11月4日,广西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以下合称“张柏芝”)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张柏芝为其旗下的两款瘦身产品“腹部苗条霜”和“纤脸滋润霜”代言。自2002年11月9日开始,合约期为两年。合同规定,张柏芝在两年时间内不得与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 但在2003年9~10月间,北京部分媒体上大量涌现“婷美”的瘦身内衣广告。这些广告在大幅张柏芝形象宣传画旁边,均配以宣传产品瘦身功效的文字。2004年6月,索芙特在市场上发现由张柏芝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在各大商场上销售。另外,在网络和报纸上也有由张柏芝代言的另一品牌瘦暖内衣广告。 该品牌据此认为,张柏芝违反双方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其它公司瘦身产品做广告,已构成严重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柏芝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无法证明损失多少 原告胜诉拿不到钱 法院认为:根据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之间的合约约定,在合约期内,张柏芝不得与其他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除瘦身、瘦脸产品外,其他任何类型产品广告均可接拍。 因此,在合约期内,张柏芝为婷美瘦暖内衣担任形象代言人、为其做瘦身广告的行为,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我国的民法相关规定,违约赔偿需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而在庭审中,虽经过法官多次提醒,广西索芙特公司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柏芝给其造成的违约损失。 据此,法院判定张柏芝构成违约,但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违约损失的存在及数额,对其要求赔偿20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两万多元的诉讼费,法院判令双方各承担一半。 张柏芝代理人:基本满意判决结果 宣判后,张柏芝的代理人朱律师表示,近年来张柏芝的官司不断,从2001年开始她便身陷一场场侵权纠纷之中。这次索芙特要价200万,还不是最高的索赔金额。 “张柏芝希望赢这场官司,毕竟她没违约,也没有对任何人构成伤害。”朱律师向记者表示,对本次判决结果基本满意,但张柏芝并没有完全胜诉。记者问是否要上诉时,朱律师称要和经纪公司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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