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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荃北京回应不雅照 忠告年轻人勿逞一时之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13:37  新闻午报

  对于近期被媒体广泛关注的“艳照门”事件,在京出席两会的部分演艺界的代表委员表示“艳照门”事件暴露出了演艺界的道德问题。昨日下午,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香港影视明星汪明荃(听歌)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艳照门”不应该被贴上“演艺界”的专属标签,而该事件也教育了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年轻人“不要逞一时之快”。

  要学会保护自己

  昨日下午参加完分组讨论的汪明荃一走出会场,就成为香港媒体争相包围的对象,对于作为香港籍政协委员参加此次两会的感受,她表示不会有一味说好话的压力,“作为政协委员,大会鼓励我们讲真话,”对于备受关注的香港“艳照门”事件,汪明荃认为,这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但是这一事件已经给香港做了一个反面教材。

  汪明荃认为,现在的网络信息是这样的发达,可以利用网络接受到很多重要的信息,但是,在使用网络这种高科技的同时,也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如果不注意在使用高科技的同时保护自己,也会被伤害。

  不能逞一时之快

  对于将“艳照门”事件认为是对香港和香港演艺界形象上损害的说法,汪明荃则认为,对这一事件的视角不应该被贴上“香港演艺圈”的标签。她表示,这一事件中暴露出的不光彩的问题,不光是演艺圈、或者说是演艺圈所专有的。现在年轻一代的艺人,很多都是受到国外的教育,受到国外教育、生活背景的影响,在国外接受的思想道德本身就是比较开放的,这些在国外也许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这一事件中最关键的是照片流出去了,流出去的人最没有道德。但是作为当事人,你自己也有责任小心,尤其是女性,应该好好保护自己,你也有自己的尊严,将来你要面对你的家人、长辈,不能逞一时之快。”

  谈到目前香港社会对当事艺人的看法,以及事件会不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演艺生涯,汪明荃表示,“我们也不是很清楚真相,所以我们也没有资格去批判它,现在社会给他们的反应,已经让他们付出了代价,至于今后,我想主要取决于观众,但我认为,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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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艳照门”照片被评定为“不雅”物品

  香港警方撤销对上传照片男子起诉

  □特约记者|庄树雄|报道

  本报讯 昨日,针对持有和上传淫秽物品到底违不违法,警方在处理上传“艳照门”照片者有无失当之处,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在香港的立法会上作出回应。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香港警方在一男子电脑中发现疑似“艳照”,该男子被控告发放淫亵物品罪,裁判官应控方要求下令将该男子还押8周。其后,有关照片被淫亵物品审裁处(下称“审裁处”)评定为“不雅”而非淫亵物品后,警方撤销了对该男子的起诉。

  对此,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强调,警方搜集了足够证据拘捕首名被告,无违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案件提交法庭时,裁判官及辩方律师在看过控罪所指的照片后,亦未就警方形容为“淫亵照片”的证据提出异议,律政司其后撤销控罪。他承认,警方曾反对被告保释,但最终是法庭的独立决定 。李少光表示,案中确实有人曾将淫亵、其后定为不雅的照片上网,荼毒香港人及青少年,严重侵犯私人隐,被告最后虽然获释,但裁判官当时亦批评被告行为令人反感,案件是否属冤案,被告是否无辜,由市民决定。

  就“艳照门”事件,警务处处长称管有淫亵或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而警务处助理处长则指出朋友之间传递淫亵照片不属违法。两者界限到底在哪?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解释,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管有淫亵物品以供发布,不论涉案人是否知道物品是淫亵物品,均属犯罪。至于管有淫亵或不雅物品是否违反《条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目的是否为了发布给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而对于“朋友”是否可被界定为非“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则必须取决于个案中的一切相关事实。法庭会根据法律及相关事实,作出裁决。□本报特约记者|王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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