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洛施称卖身契不合理 经纪人回应一向赏罚分明(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18:06  新闻午报

  2,要求梁洛施尊重合约精神,应履行与英皇签署合约内的责任;

  3,因梁洛施自去年底被报道与李泽楷产生恋情后多月间与公司失去联络,英皇遭受损失,因此要求相应的赔偿;

  4,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制被告从事未符合合约内容的电影、电视、广播及广告等娱乐事业工作。

  梁洛施反诉英皇合约部分不合理条款

  1,随时向英皇报知所有行踪;离开香港前要得到英皇准许;

  2,自费支付化妆、交通、住宿及训练开支;

  3,唱片合约解除后,必须得到英皇同意才能再从事任何音乐相关工作;

  4,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无法履行职务,英皇有权解约;

  5,如做出不道德行为或犯刑事罪行,英皇可即时解约;

  6,如因病无法工作,英皇可延长合约期限;

  7,英皇随时可把她分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8,如未履行职务而令英皇损失,她要负责赔偿;

  9,如英皇没有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赚取任何金钱;

  10,她只分得唱片销售批发价的4.5%、影像产品销售批发价2.7%、影像版权20%收益,没有歌曲版权费;

  11,经纪人向她要求某些不合理的行为,这些行为完全超出合约范围。

  本报记者|茅中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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