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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娱乐讯 阿妹前经纪公司未事先依法扣缴阿妹163余万元税款,昨被判需缴1倍罚款。
张惠妹(阿妹)前经纪公司大鹏传播,8年前付她2700余万元酬劳时,没有先扣缴税款163万余元,2000年时被国税局清查后发现。虽然大鹏事后补缴税款,但依《所得税法》,大鹏仍被裁处1倍、163万元罚款。
大鹏总经理萧志文不服裁罚,认为经纪公司和阿妹并非老板和员工关系,他们帮阿妹洽谈演出,居间收取酬劳,当年所得都只是转交阿妹的演出酬劳,没有扣缴义务,因此提出行政诉讼抗罚。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从合约来看,阿妹只能听大鹏传播安排演出,认定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判萧志文败诉、需缴罚款。
昨萧志文表示尚未收到判决,不方便响应;阿妹则透过现任经纪人陈镇川表示,完全不知此事,但她相信大鹏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