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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状告台《壹周刊》 非法闯私宅拍摄兼诽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7日07:39  新浪娱乐
林志玲状告台《壹周刊》非法闯私宅拍摄兼诽谤

台湾名模林志玲控告台湾《壹周刊》非法入侵住宅和加重诽谤罪。 资料图片

  新浪娱乐讯 台湾名模林志玲(林志玲状告台《壹周刊》非法闯私宅拍摄兼诽谤 blog)控告台湾《壹周刊》记者和副总编辑非法闯入她的住宅及作出诽谤报道一案,台北地方检察署经查证后,决定起诉该杂志执行副总编辑黎慕慈、副总编宋筱玲、记者李筱雯三人,依照侵入住宅、加重诽谤二罪嫌起诉。

  检察官指形象受损

  台北地检署的起诉书指出,二○○六年间,黎慕慈、宋筱玲、李筱雯与另一姓名不详的男子合谋,由该男子侵入林志玲拥有、位于台北市和平西路和牯岭街口正在装修的“百达富丽”新屋内,而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拍摄屋内装修情况和陈设格局等图片,其后由李筱雯撰稿,经黎慕慈、宋筱玲审核,刊登于二○○七年五月发行的第二六一期台湾《壹周刊》,报道指林志玲“搞三角习题,分不清理还乱”、“‘箝阳入首局’风水阵,期待早一天封奶收山,嫁为人妇”、“心急嫁人”。

  检察官调查认定,台湾《壹周刊》的报道内容,属贬抑之文字,对林志玲个人形象、人格评价、社会地位有负面影响,因此除将黎慕慈、宋筱玲、李筱雯按照加重诽谤罪嫌疑起诉,针对三人与姓名不详男子共谋,侵入林志玲购买的“百达富丽”新屋部分,也一并依侵入住宅罪起诉。

  告壹传媒官司不绝

  至于同案林志玲另控台湾《壹周刊》实际负责人黎智英及社长兼总编辑裴伟,涉嫌共犯侵入住宅和加重诽谤罪外,亦触犯妨害秘密罪一事,检察官认为罪嫌不足,不予起诉。

  除了本案,林志玲控告台湾《壹周刊》的官司,还包括台湾《壹周刊》于二○○五年花钱买新闻,刊登林志玲储存于手机内,和绯闻男友言承旭(林志玲状告台《壹周刊》非法闯私宅拍摄兼诽谤 听歌 blog)披着浴袍的合照。该案经台北地检署于二○○六年侦查终结,包括裴伟与周刊记者郑绍洋、赵怡华、蔡书枚、黄雅瑜,以及贩售照片的神脑国际员工黄和昆、黄的友人万健壮、黄立淳,被依违反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妨害秘密罪起诉,全案目前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中。(鱼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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