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青红)香港法院上诉庭前天就《东周刊》7年前报道刘嘉玲裸照事件作出判决,《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因为不当刊登女艺人受虐裸照的报道,从原本的两年缓刑改判为5个月的徒刑,而且必须即刻入监服刑。
刘嘉玲勇敢面对
2002年10月30日,香港八卦杂志《东周刊》第521期刊登一组裸露上半身的女星封面故事,内文则指本地女星得罪娱乐圈中人,因而被欺凌拍下有关照片。虽然对女星眼部进行马赛克处理,文中也没指名道姓,但刘嘉玲随后公开承认是受害者,引起公众一片谴责。
同年11月3日下午,成龙、梁朝伟等500多名香港影艺界人士游行抗议《东周刊》刊登女星被虐裸照,当事人刘嘉玲在集会上发言。次日,刘嘉玲再次发表公开声明,说自己会好好地活下去,她同时表示今后不会再就此事做任何回应。前天《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被改判刑期后,刘嘉玲遵守承诺拒绝再作回应。
六年审理一波三折
不过,对刊登裸照事件的处理可谓一波三折。迫于压力,《东周刊》老板杨受成在该裸照发表3天后正式宣布停刊整顿,随后《东周刊》登报向公众致歉,其社长陈耀安、总编辑蒙汉明,及一名责任编辑引咎辞职。
2003年3月,香港警方逮捕《东周刊》杂志管理层11人。香港地方法院也对蒙汉明等人提起诉讼,法庭认定《东周刊》“发布淫亵物品罪”成立,罚款2万元港币,总编辑蒙汉明被判道德罪。《东周刊》不服提起上诉,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和等待,2008年12月3日蒙汉明终于向法庭认罪,并被判入狱6个月,缓刑两年。但香港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而上诉。最终香港法院驳回之前对蒙汉明的缓刑判决,改判监禁5个月,并即刻执行。目前,蒙汉明要求律师向法庭再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