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综合消息 前天,《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因7年前刊登刘嘉玲裸照事件被香港法庭判入狱5个月,当庭实行。
2002年10月30日,香港八卦杂志《东周刊》在其第521期封面上,刊登了一张香港知名女星多年前遭强拍的半裸照片,虽然照片中女星的眼部被马赛克处理过,无法确认身份,但依然引发娱乐圈轩然大波。随后不久,刘嘉玲公开承认自己是受害者。同年11月2日,《东周刊》停刊整顿,3日下午,包括成龙、梁朝伟、刘德华、谭咏麟等在内的五百多名香港影艺界人士举行游行,声讨这一无良行为。
次年3月,法庭裁定《东周刊》“发布淫亵物品罪”成立,并罚款2万港元,杂志前总编辑蒙汉明被判道德罪。《东周刊》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至此,有关该案的审理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
2008年12月3日,蒙汉明认罪,并被判入狱6个月,缓刑两年。律政司不服上诉,前天,该案再次审判,法官认为被告蒙汉明在道德上明显有问题,被告作为传媒却以公众利益作伪装,蔑视受害女星的感受及道德教条,故必须判处适当的刑期。法官最后认为判处缓刑并不合适,并改判被告入狱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