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照魁)2002年《东周刊》刊登刘嘉玲被虐及裸照事件前日终于尘埃落定。据香港媒体报道,《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曾于去年在香港东区法院被判囚6个月,缓刑2年,但在上诉之后,前日蒙汉明被改判立刻监禁5个月。不过,对于这一长达7年的官司,昨日在上海现身的刘嘉玲并未作出任何回应,本报记者随后致电刘嘉玲所在的泽东公司,经纪人方面则表示,由于刘嘉玲本人和泽东公司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的判决通知,因此不方便作出回应。
据香港《大公报》消息,5月4日早上未能赶及回港的蒙汉明5日出庭应讯,被告的代表大律师卢敏仪多次代被告向上诉庭副庭长司徒冕致歉,并称近年一直在大陆工作的蒙汉明虽然知道此事,但未能赶及于“五一”假期前订机票,并误以为5月3日当天能赶得及订票,最终却只能在4日黄昏抵达。法官对其解释不置可否,但也没有因此控告被告藐视法庭。
上诉庭3位法官于5日颁下长达22页的判词,主要内容为对蒙汉明此前以“出刊时并不在香港,因此对内容并不知晓”的上诉减刑理由的调查,判词指出,蒙汉明当时虽然出境,但于周刊出版前数天已经回港,作为总编辑,没有可能不知道将要出版的周刊内容。法官同时认为,蒙汉明和《东周刊》虽已发表道歉声明,但他们刊登该报道及图片纯为商业考虑,且对受害女星的尊严缺乏尊重,事后被告等也没有受到任何惩处,而且是在案发后6年中用尽一切法律策略仍未能脱离案件时才选择认罪,明显缺乏悔意。由于蒙汉明两名下属也被判社会服务令,因此他的判刑不可能比他们轻。所以认定判处缓刑并不合适,改判蒙汉明监禁5个月。
被即时收监后,蒙汉明表现冷静,自行从公众席走入犯人栏。其代表律师卢敏仪表示,蒙汉明已接受被判监的刑罚,至于会否上诉或采取其他行动,卢敏仪表示,蒙汉明已要求律师向法庭再做解释。
□刘嘉玲裸照案7年大事记
2002年10月31日:刘嘉玲陈年裸照被《东周刊》曝光,引起轩然大波。
2002年11月2日:香港艺人集会公开声讨《东周刊》,该刊物激发公愤被立即停刊。
2002年11月3日:香港《东周刊》社长陈耀安率总编辑等引咎辞职。
2002年11月4日:刘嘉玲发表书面声明,强调会坚强活下去。
2002年11月5日:香港法院裁定,《东周刊》登女星被虐裸照为淫亵类。
2003年3月10日:《东周刊》11名管理人员因涉及此案被捕。
2008年7月12日:刘嘉玲结婚前夕首次谈起裸照事件,称得罪江湖大哥惹祸。
2008年10月15日:香港法院裁定,《东周刊》被追罚10万港元。
2008年12月4日:《东周刊》总编辑蒙汉明认罪,被判6个月监禁,随后蒙汉明寻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