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香港媒体报道,7年前曾报道刘嘉玲裸照事件的《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前天被香港法庭判实时入狱5个月。
2002年10月30日,香港八卦杂志《东周刊》在其第521期封面上,刊登了一张香港知名女星多年前遭强拍的半裸照片,女星正垂头痛哭,显然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强行拍摄。由于《东周刊》对照片中女星的眼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所以无法确认女星身份,但引发了娱乐圈轩然大波。随后不久,刘嘉玲便公开承认自己是受害者。
由于该事件的社会影响巨大,《东周刊》老板杨受成在该裸照刊登3天后,即2002年11月2日,正式宣布停刊整顿。虽然该刊随后登报向公众致歉,其社长陈耀安、总编辑蒙汉明,及一名责任编辑也引咎辞职,但依然难逃社会舆论指责。同年11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影视处裁定《东周刊》刊登的照片为淫亵物品。
次年3月,香港警方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采取行动,逮捕《东周刊》杂志管理层11人,对裸照案进行调查。而香港地方法院也以发布淫亵物品为由,对蒙汉明等人提起诉讼。但《东周刊》以“新闻自由”进行申辩,并称在追求新闻价值前提下,部分名人的隐私可以被牺牲。最终,法庭裁定《东周刊》“发布淫亵物品罪”成立,并罚款2万元港币,杂志前总编辑蒙汉明被判道德罪。《东周刊》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至此,有关该案的审理,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
2008年12月3日,在该事件发生6年多后,《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认罪,并被判入狱6个月,缓刑两年。蒙汉明闻判后表示受事件困扰多时,但自己责无旁贷,幸获法庭轻判给予自新机会。判官判刑时指出,被告作为总编辑,须承担责任,但考虑报道属淫亵及低级趣味而非色情,遂判以缓刑。
2009年5月5日,蒙汉明被香港地方法院判决入狱5个月,并立即执行。蒙汉明在获悉自己被判入狱后,表现冷静,自行从公众席走入犯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