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青红
香港法院上诉庭前天就《东周刊》7年前报道刘嘉玲裸照事件作出判决,《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因为不当刊登女艺人受虐裸照的报道,从原本的两年缓刑改判为5个月的徒刑,而且必须即刻入监服刑。刘嘉玲对此拒绝再作回应。
2002年10月30日,香港八卦杂志《东周刊》刊登了题为“娱圈悲剧字母女星被虐裸照曝光”的封面故事,封面为女星裸露上半身照片。虽然文中也没指名道姓,但刘嘉玲随后公开承认是受害者。同年11月3日,成龙、梁朝伟、梁家辉、刘德华、张柏芝等500多名香港演艺界人士举行游行抗议。刘嘉玲在集会上发言,她表示自己比所有人想象中都更坚强。
对刊登裸照事件的处理却一波三折。迫于压力,《东周刊》停刊整顿,登报致歉,其社长陈耀安、总编辑蒙汉明及一名责任编辑引咎辞职。2003年3月,香港警方逮捕《东周刊》管理层11人。香港地方法院认定“发布淫亵物品罪”成立,罚款两万港元,总编辑蒙汉明被判有罪。《东周刊》不服提起上诉,经过5年的审理和等待,2008年12月3日蒙汉明认罪,被判入狱6个月,缓刑两年。但香港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而上诉。最终香港法院改判蒙汉明5个月徒刑,并即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