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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祥告《壹周刊》诽谤 促禁止发布有关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8日09:57  新浪娱乐
罗志祥告《壹周刊》诽谤促禁止发布有关内容

“小猪”罗志祥要求法庭颁令禁止《壹周刊》等发布涉嫌诽谤他的文章。 (资料图片)

  新浪娱乐讯 北京时间5月28日消息,据香港媒体报道,罗志祥前天(5月26日)入禀香港高院,民事控告包括《壹周刊》在内的两份香港杂志,称两刊涉嫌诽谤他,并刊登涉及他个人资料的照片。他要求法庭禁止两刊继续发布有关内容,并向他作出赔偿。

  台湾知名艺人“小猪”罗志祥,近期因其网上对话纪录被公开而成为媒体焦点。他前天(5月26日)入禀香港高院,民事控告包括《壹周刊》在内的两份香港杂志。

  原告罗志祥这次分别以两张起诉书提出民事诉讼,其中一状的被告分别是《壹周刊》的出版者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其总编辑李科仪,原告指今年四月三十日出版之《壹周刊》第999期的封面及内文三页题为“罗志祥网淫港女实录”的文章,对他构成诽谤,要求法庭颁令禁止发布。原告又要求禁制《壹周刊》该文章内包含的五幅由网络摄影机拍摄、含有原告个人机密资料的照片。

  另一诉状的被告为《东方新地》的出版者汉源(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编辑曹雪聪。原告要求禁制该刊发布其于今年五月五日出版的第595期内第三十四页、题为“第二女主角续爆 罗志祥淫两女铁证”的带诽谤性报道,以及两幅由网络摄影机拍摄的照片。除禁制发布外,原告还要求上述两案四名被告作出赔偿,并要支付原告有关的诉讼费用和利息。

  罗志祥所属唱片公司金牌大风发言人27日表示,由于事件已进入法律程序,现阶段不便回应。(鱼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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