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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信无锡获赔50万 代言过期形象仍被企业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5日02:53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去年一天,华语传媒大奖影帝方中信在无锡忽然发现,自己的肖像出现在浙江某集团公司网页的平面广告上,而他与这家公司的代言合同早就期满了。于是,方中信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人民币120万元。日前,经无锡崇安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方中信50万元,并登报向其道歉。

  2002年1月7日,浙江一家集团公司看好方中信儒雅、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请他担任该公司所产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双方合约期为4年,2006年1月31日结束。按照约定,合同期内,方中信需为该公司参与演出广告片两条、拍摄平面广告三次、作现场整体宣传活动12次,同时可获代言费港币180万元。期满后,公司必须停播广告片,并通知其分销商停用印有方中信肖像及名字的平面广告及宣传品。签约后,方中信履行了相关义务。合约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可到去年8月,方中信发现,该公司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在该公司互联网网页上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遂诉至无锡市崇安法院。

  被告公司认为,既然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的著作权属于被告公司,那么在网站上使用包含方中信形象的平面广告,是享有著作权的体现,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被告公司虽享有广告及平面广告的版权,但其在代言合同期满后未征得方中信的同意,即在公司的皮鞋网站上使用方中信肖像作为商业宣传,显然出于营利目的,故构成侵犯方中信的肖像权。 (王志高 于英杰 王丽君陶 玉 钱久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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