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税务部门日前驳回名模林志玲补税的诉愿案,林志玲仍应补税加罚款1500万台币(下同)。林志玲如果不服,可继续提出行政诉讼,但根据以往经验,最终往往还是败诉。
林志玲被台北税务部门查获漏报2004~2006年度的综合所得税。裁罚的争执点在于,林志玲与台湾地区税务部门对她的所得性质认知不同。林志玲主张她的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45%的必要费用(例如置装、美容、美发支出);但税务部门认为她的所得是“薪资所得”,在当时只能扣除7500的扣除额。
举例说,林志玲在2008年赚了1000万,如果是“执行业务所得”可扣除450万,只有550万要缴税;如果是“薪资所得”,减掉薪资扣除额,还有992.5万要缴税。“执行业务所得”的税额和“薪资所得”的税额差距显而易见。当地税务官员说,以林志玲的个案为例,如果电视台邀请她演出,签约的是经纪公司,那她的收入就属于公司给她的“薪资”;但签约的若是林志玲本人,这笔收入才算是“执行业务所得”。
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坚持林志玲是漏报所得税,林志玲因此诉愿提出复查,去年7月初曾亲到有关部门解释。
据了解,林志玲要补税的金额加上罚款,大约是1500万台币左右。 综 合
(1元人民币约等于4.65元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