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出示范绍增是他父亲的证据
就是这盒VCD光盘引起的这场官司 引起川渝两地媒体极大关注的原国民党88军军长范绍增将军的儿女范之懿、范之碧,诉著名喜剧演员刘德一、四川天虹影视制作公司、峨嵋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名誉侵权案,昨日在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丑化我父亲形象
范之懿、范之碧要求3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的同时,昨日在庭审中还意外地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3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200万元。
此次名誉侵权案缘于由刘德一担任制片并主演、四川天虹影视制作公司制作、峨嵋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电视剧《傻儿司令》。本案原告范之懿和范之碧认为,《傻儿司令》是以其父亲范绍增为原型,采用极不恰当的方式胡编滥造出来的。剧中有多处情节严重歪曲历史,丑化作为本剧原型的历史名人,损害了其父亲范绍增将军的名誉,给两原告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剧中人物岂能当真
本案第一被告刘德一昨天没有来渝参加庭审,针对两原告的起诉,其委托律师杨政辩称:刘德一作为制片和主演参加电视剧的创作活动是一种职务行为,作为创作人员,刘德一本身并不决定电视剧的出品与播出,因此原告将刘德一列为第一被告是错误的;《傻儿司令》一剧是聚合民国时期巴蜀民间轶闻趣事,糅合川东人的个性特征,借鉴历史上范绍增的个别生平资料素材,所创造出来的一个有情有义、有勇有谋、大智若愚、爱国爱民的全新巴蜀英豪,与历史人物范绍增有天壤之别。因此《傻儿司令》并非特指范绍增,刘德一也没有侵犯范绍增名誉的行为;刘德一塑造的“傻儿”形象使《傻》剧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得到了广大观众的赞誉,也获得了政府表彰奖励,但原告置这些事实不顾,反将刘德一成功塑造的主角说成是“行事乖张、言辞龌龊、素质低下……”更是对刘德一等人的一种贬损。杨律师因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之一范绍增之女范之碧
原告之二范绍增的儿子范之懿
樊鹏举非范绍增
本案第二被告四川天虹影视制作公司昨天未能到庭参加庭审。
第三被告峨嵋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昨天委托其法律顾问到庭参加了庭审,该法律顾问在答辩状中声称:《傻儿司令》影视作品并非峨嵋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创作、摄影、出品,所以该影视作品内容是否对原告构成名誉权侵害与出版社毫无关系,况且该作品并非人物传记作品,樊鹏举并不等于范绍增;另外,出版社依法享有对《傻儿司令》影视作品出版发行镭射光盘VCD的权利,并无过错责任,并未对原告构成名誉侵害。(本报记者田玉 袁尚武 匡丽娜/文 胡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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