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刘洁报道 本报曾报道歌星张迈告《市场指南报》侵害名誉权一案,昨日下午1点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由于原告张迈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武汉天河机场公安分局提供的新证据,法庭给予被告湖北日报社代理人10天时间调查证据可靠性,审理因此延期进行。
2001年10月,《市场指南报》刊出《“包里有炸弹!”歌星张迈一句戏言天河机场一 身冷汗》的报道。文中称“张迈与其助手于2001年10月3日,在武汉天河机场准备乘机回京,通过安检时张迈突然冒出一句:‘我包里有炸弹。’……尽管张迈一再称自己说的是一句玩笑话,但安检员还是用安检器对其进行了全身检查,并取消了她们的乘机资格。”第二天,全国数百家报纸及网站转载了此消息。张迈认为该文多处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文对她的个人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失,遂将湖北日报社下属的《市场指南报》以及该文两位作者告上了法庭。
张迈事后解释说,3日当天在武汉天河机场安检时,安检人员将已通过安检的一个泡菜坛子又拿回检查。因为这个坛子是透明的,里面有什么都看得清清楚楚,她便随口说了一句:“难道有炸弹?”对方马上紧张起来,让她再说一次,还把这个坛子装进了防爆桶。
此案已于2001年12月2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5月20日是第三次开庭。案子的焦点始终是张迈在机场时是否说了“包里有炸弹”。本次开庭原告出具的新证据是,一份由武汉天河机场公安分局向张迈所在单位——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发出的补充说明。这份补充说明称:“里面是炸弹”是安检员邓飞对情况所作的介绍,民航武汉天河机场公安分局对张迈所说原话到底是“里面有炸弹”还是“难道有炸弹?”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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