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国各大报纸都报道了“刘晓庆涉嫌偷税犯罪被逮捕”一事。但细心的人会发现,这一报道均被放在了并不显著的位置。这仅是版面处理上的一种巧合吗?不是。那么这种无“巧”之合,是不是恰恰契合了这样两层涵义:一,这不是在搞新闻炒作,在依法纳税深入人心的今天,偷税漏税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二,这不是在搞“轰动效应”,名人也无特权,在法律面前谁也别想摆名人的架子。
以前,谁能想像,刘晓庆这样的名人只因偷税这点“小事”就被逮捕?那时,在多数人眼里,杀人越货、偷盗抢劫是十恶不赦的犯罪,而偷点儿税却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尤其是像刘晓庆这样的名人。而现在,人们却能对这样的消息泰然处之,说明近几年人们在饱尝了偷税行为猖獗带来的恶果之后,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的斗争中,渐渐认识到了偷税行为的危害,纳税意识大大提高,普遍形成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任何形式的偷税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接受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现在,名人、富人与纳税之间似乎成了敏感的话题。每年的税收大检查都能够清查出数以亿计的偷漏税款,而统计则表明,北京地区九成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资薪金收入的人群,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状况则很不尽如人意。这也就是说,在偷漏税问题上,不仅仅有一个刘晓庆,还有更多的刘晓庆。并且可以肯定地说,刘晓庆虽是第一个涉嫌偷税犯罪被依法逮捕的名人、富人,但其绝不是第一个偷税的名人、富人。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绝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刑法规定的10万元“底线”并不高。但新刑法颁布好几年了,为什么今日才有刘晓庆的“涉嫌”?我们的法律到底“软”在哪里?这恐怕是我们面对着巨大的税收黑洞所要思考的问题。
是的,我们税收制度的确需要更为科学的设计,我们的执法的确需要更为严格与公正。但是,我们制度上的缺欠与执法上的漏洞,并不能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原则的贯彻。刘晓庆是名人也是富人,但是只要她触犯了法律,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人亦如此。刘晓庆一案仅仅是一个开始,它显示了国家惩治偷税行为的决心,我们要查清一起处理一起,并且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将以前积累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对于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不管是名人、富人,还是普通百姓,如果违犯了纳税义务、偷漏税款,都不要在税法和刑法面前心存侥幸,而应趁早自动补缴税款,采取积极措施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以求得法律的从宽处分;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希望刘晓庆案并不仅仅是一个“新闻效应”,也不仅仅是一次“杀一儆百”的特例,而是从严执法、强化税收征管、惩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信号。执法亦患“不均”,“不均”即是不公。只有将偷税行为与刘晓庆类似、甚至比刘晓庆更有过之的所有涉税犯罪嫌疑人都绳之以法,偷税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本报评论员杨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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