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8时半,“王建中讼刘晓庆侵害名誉权”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戴着一副墨镜、手拿一瓶矿泉水步入法庭的原告方王建中,显得颇是意气风发。上午他一共带来了16份证据,其中第1至8号,能证明刘晓庆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过污辱他的言论,而第9至15号,则能证明他王建中曾经担任过刘晓庆的经纪人。
当法庭问,他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是
如何核算的,王建中答,他和刘晓庆之间的这些名誉纠纷,致使他不能与许多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正常合作,那个损失算下来还不止这个数呢。被告方刘晓庆的代理人、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在答辩中则是不断请求法庭停止原告的讼诉请求,理由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没办法通知刘晓庆,因而无法对今天的庭审行使权利。他称,他是7月22日收到法院传来的“开庭强调书”,但他的当事人即尚被羁押的刘晓庆,根本不知今天开庭,所以他不能充分完整地代表当事人的意思,因而他希望停止这一讼诉审理。不过,这个请求被法庭驳回,因为该案于去年10月立案,被告方有长达10个月的足够时间应诉。
在等待庭审结果的间隙,王建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告刘晓庆是有根有据的,结果不是很重要,我在诉讼请求中的两条,一是让刘晓庆公开道歉,另外一个是赔偿,刘晓庆现在在监狱中,这个结果可能很难实施,说实话,我并不在乎案子的结果,我在乎的是法院的‘公正裁定’。”他强调,今天带来了的证据中不仅有报纸还有录像,大量的不争事实证明他以前受到过刘晓庆的伤害,“刘晓庆在于不在都能说明问题,”王建中反问道,“你们见过她因为哪场官司而亲自到法庭的吗,除了她与陈国军离婚她不得不到外。”10时,法官开始宣布今日的庭审结果:鉴于被告代理人提出,第9、10、11号新证据有疑问,真实性不能当场确定,需要庭外核实,法庭认为这个请求理由正当,故该案择日再审。图为在等待庭审结果的间隙,王建中接受媒体采访。图为第十二法庭开庭现场。(作者:张漪 刘朴文 吴俊 摄/Photo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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