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时空连线》最新一期节目内容,被采访嘉宾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司法教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阮齐林(以下简称A),他分析了刘晓庆偷税案,而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已受理该案件。
记者:检察长,您好,谢谢您接受我们的访问,普通人会有一个疑问,说一般不是这个财产的拍卖是要在法院认定罪名之后才正式的,为什么这次刘晓庆的财产的拍卖会在公诉
之前进行的?
A:我想刘晓庆这个涉及的是偷税,这个涉及的机关可能在对她偷税调查的过程中间就已经确认了这一偷税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就应该依照税法,它不是依法刑法追究她的刑事责任,而是依照税法,让她补交这个税,她该交的税,实际上这个税务机关就可以要求追回这个税款,因此,他没有缴纳,就把他的财产拍卖,交国家的税款。
记者:我们想知道的是这个拍卖的结果,会不会影响到她将来的定罪量刑?A:因为她定罪量刑,现在还在进入到诉讼的过程中间,还在我们国家,在没有被法院宣告有罪之前不能认为她是无罪的,这种情况之下,应该说她拍卖了主要是肯定是税务机关,因为她违反税法,你不交、少交税收的问题,需要补交税,所以才有拍卖财产的问题,应该和法院最终认定她是不是构成犯罪,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记者:检察长,观众想知道,如果她通过拍卖或者其它的方式补足了这一千多万的税款,她能够被免予起诉吗?
A:就是说她行为构不构成偷税漏税,还取决于她当时的所作所为,如果认为她当时的所作所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已经构成偷税罪了,即便事后补交了税,该补的,补交了税,也是犯罪以后的表现,这个已经不影响行为是偷税的性质,也不影响定罪了,只会对处罚上有所影,因为你的表现,补齐了税款,使国家的税收得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量刑还是要适当考虑的。
记者:如果按照现在税务机关公布的调查的结论,刘晓庆偷税的罪名能够成立吗?
A:偷税的罪名能不能成立,主要是看案件的事实,假如她确实不交、少交税收这么大的数,确实有构成偷税罪的嫌疑。但是要注意,法律对这个偷税罪是有比较严格的限定的。一个是结果上的限制,要求他偷税的税额达到较大的比例和数量,这个较大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最低比例是10%以上,这个10%指的是占他应纳税额的10%以上,占这个比例以上。这是一个。
第二个,要求数额至少在一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了这个比例条件和这个绝对额的最低要求的,这才可能构成犯罪,除此以外,法律还有个规定,就是如果曾经因为偷税问题,被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做出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两次以上,这种情况之下,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光有这种结果还不行,在手法上有限制,就是说采取的这个法律规定的欺骗税务机关的手法,具体的有这么四种手法,也只限于这四种手法。第一种手法是因伪造、隐秘、毁弃或者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的,帐毁掉了,就是没法查出他有没有漏税,这是一个。第二个,就是作假帐,所谓作假帐就是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多列支出,不列或者少列收入,造成亏损样子,这样偷逃一些税收。第三种手段,是拒不申报,做纳税申报,这个拒不申报不是说就是消极的不申报,而是说,我税务机关、税务征收机关通知他申报,他拒不申报,纳税人以为怎么不纳税,不来保障,是这样的一个情况,才能够构成犯罪。再一个就是做虚假的申报,我是申报了,但是我报的是假东西,假帐。符合这四个情况之一,换句话说,刚才在那种结果的情况之下,造成那种结果的情况之下,有这四个行为方式之一,才能够构成犯罪。
记者:现在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是这样的,刘晓庆和她的公司从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收报,偷列申报和虚假申报,偷逃14583万元,如果这个结论被你们查实是正确的,在这个基础上能够认定偷税罪的成立吗?A:因为税务机关所说的四种手段里面,除了第一种手段没提到以外,三种手都提到了,而且我们说只要采取的手段之一的选择性的就可以,数额又这么大,绝对额没有问题,超过一万了,相对额不好说,但是如果确实这个数额能够有证据证明这一点,这个有证据证明他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四种手法之一,并且确确实实不交、少交数额达到这么大,肯定绝对额一万是远远超过了。相对额,10%以上,应该超过了,因为他不会说应纳税额这么大个盘子,一个多亿,而且她纳了90%以上。按照税务机关以前报的情况,确实涉嫌偷税的问题。
记者:现在媒体在税务机关公布调查结论之后,媒体有很多的推测,有一种预测说刘晓庆可能会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你觉得有可能吗?
A:没有可能的,因为我们国家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情况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就意味着他偷税10万元以上,而且占应交的比例30%以上,这种情况之下,最终也是判了七年,这是法律的限制,就是立法者对偷税这种行为的评价,认为再重判七年可以。当然,这里有一个非常厉害的立法,要处以他偷逃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这是个非常厉害的惩罚,这可以说比判刑还厉害,认为他有一个一千多万,上亿,那个负担很重,当然一般也不会判,考虑到他的财产也不会考虑到,当然法院根据情况合理的裁量,如果有其它罪行咱们不说,如果仅仅只有偷税,最多就是七年的重罪。
记者:在案件发生之后,公众当中也有一种声音,我们税务征管的制度这几年其实是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人们这个依法纳税的意识也是渐渐在增强的,刘晓庆这个税案是长达六年的时长,你们在处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会不会考虑到这些历史性的因素?
A:那也是要考虑,因为现在大家税收征管加强了,但是加强的时候,你还采取各种各样欺骗的方式偷漏税收,这个应该说是不应该的,但是如果在过去那些年里,国家公民还是应该纳税的,但是税的征管的力度没有那么强,大家可能少拿税收的情况更为普遍一些,更习以为常一些,甚至我天天在眼皮子底下偷漏税收,你也知道,也不管,也有一点责任,你不能说光是个人的责任。所以,这个一般我觉得是应该考虑的,税收征管的力度过去和现在肯定有点不一样,大家对偷逃税收的态度也不一样,你不能说六年前,大家是那个态度,是那种松驰的做法,拿到今天处理的时候,采取严厉的态度,就是说时候不一样了,当时要早对我进行一些处罚,我可能也就不至于沿这个道路越走越远了。
记者:一方面您是说社会的心理又希望能够严惩,另外一方面,你又得考虑很多这样的历史性的因素,就你们的具体工作来讲,怎么来掌握这个平衡?
A:怎么来掌握这个平衡,恐怕我们一个方面,作为检察机关,还代表公众的立场,代表国家的利益,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起诉。我们说了定罪和判刑的权力是法院的,我们顶多可能在公诉词里提到一些这样的东西,提醒法庭注意,既要注意到偷漏税收的问题,不可小视,这涉及到我们整个公众社会的支柱问题,我们这个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是一个。另外也考虑到,不同时期税的问题,可能在当时的政策上,法律上,有不同的考虑,这个也要考虑,历史的考虑,我觉得你这个问题提的比较有水平,考虑得比较全面。
记者:检察长,毕竟这个案件现在的犯罪的嫌疑人是一个有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你们在向她提起公诉的时候,希望能够向公众传达一个什么样的信息呢?
A:向公众传达一个信息,首先一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过去职位有多高,知名度多大,都应该依法办事,我们国家的刑法第四条专门有一个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不歧视,这一点有些人有特权,也不让一些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这是一个法律原则,既是宪法的原则,又是刑法的原则。第二个,还是说通过这个案件,我希望还是唤醒公民纳税的意识,这一点也是要考虑的,但是我们不主张,通过这么一个事情,就是说,通过惩罚这一个单纯的,靠这个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记者:为什么呢?为什么您要强调这一点呢?
A:这一点,因为我们从正义的角度讲,就是说,你惩罚刘晓庆,是因为别人要学我,这个理由恐怕也是有点不太合适,别人不学她是不是就可以不惩罚了,别人学她就可以惩罚了,跟她学坏就可以惩罚了,惩罚的标准在哪儿,因为她学不学,还是我本身的行为,恐怕还是取决于她本身的行为,这才公平。
记者:你说从这个理念上来讲,刘晓庆这个税案跟普通的案子并没有区别,对具体的工作来说,这个税案跟其它的案子区别在哪儿?
A:对具体的工作来说,这一次区别,我觉得主要是量大。
记者:这是你们认为最棘手的问题?
A:对,这是最棘手的问题
记者:量大是一个什么概念?
A:量大的概念,因为涉及到1千多万的税,他们公司又延续六年多的时间,很多证据,帐单、帐据消失了,因为公司规模还不是太大,这都是怎么一点点攒起来的,一滴滴的都要对他证实,这个量比较大一些。工作量比较大一些。
记者:按照程序,会在什么时候向法院提交正式的诉状?
A:只要检察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
记者:法定的期限是?
A:法定的期限应该是一个月,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记者:检察长,大家都希望能够目睹这一场公正的审判,我们想问您的是,当这个案子进入庭审过程之后,它有没有可能向大众公开?
A:因为我们国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掉个别涉及到特别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涉及隐私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是公开审理的,这是司法审判,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
记者:这个过程能够向普通的公众开放吗?
A:应该是可以旁听的,公众是可以旁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