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电影《芬妮的微笑》投资商——辽宁金通集团状告著名影星王志文违约,该案已由北京海淀法院院正式受理。王志文律师今天通过本网站表达了对本案的看法。
王志文对有关被起诉事是从媒体得知。
王志文现在还没有获得诉讼文件。法院已经电话联系领取诉讼文件,王志文近日选定
了律师,将会按法庭的通知安排去办理手续。
我们从媒体报道得出的起诉概况是:原告称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王志文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具体有两点:一是未遵守合约,还无故多次公开发表指责诋毁影片的言论,导致原告投资不能收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是未按合约履行配合剧组宣传影片的义务。原告依据合同要求王志文赔偿的25万。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从2003年2月24日,著名制片人王浙滨通过媒体指责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到6月12日投资人起诉,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制片人王浙滨和影片投资一方的总裁多次发布了针对王志文在2003年2月20日上海首映式讲话和演出合同履行情况的指责和将要起诉的消息。他们在起诉前和起诉时对媒体的渲染中将王志文刻画成——"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人利益",造成"投资无法按计划回收"的人。原告总裁通过媒体表示"打官司不为金钱,是要从职业道德角度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
原告总裁关于挑选海淀法院管辖此案的解释是对公众撒谎。
虽然从媒体报道的诉讼结构看,原告只有一个——辽宁某公司,制片人王浙滨并没有进入原告的行列,而是从诉讼前与原告方并肩共同声讨转变成案件第三人或证人(王浙滨在起诉后立即通过媒体公开表示将出庭实事求是地作证),但是我们已经明白这场直接针对他个人品德的诉讼与制片人王浙滨有最直接的关系。
对于从媒体报道获知的案件概况,我们的看法是:
任何影片的核心人物是制片人。一部影片的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录音、美工、化妆是制片人选择确定;引入商业投资、安排资金、分配资金、开支资金是制片人负责和签字;一部影片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可能获得多少回报,投资资金具体如何开支都是制片人计划、拉资金、控制、开支。
整个的剧组事务都是制片人管理和负责。而一个演员,即使是主要角色,也仅是剧组中的一个环节。
王志文在影片中,对应的法律关系都是影片的制片人王浙滨,请王志文出演角色是王浙滨,演出合同条件的协商是王浙滨,合同的签字也是王浙滨,王志文合同涉及的每次付款、缴税都是王浙滨办理,发传真、寄文件也都是王浙滨亲自与王志文的代理人联系。影片及剧组所有涉及王志文有关的法律、财务、工作安排都是王浙滨与王志文的代理人联系办理,王志文没有与王浙滨及北京紫金城影业公司该影片剧组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建立任何合同关系。
王志文履行合同的行为对象都是针对制片人王浙滨代表的北京紫金城影业公司该片剧组,是制片人王浙滨代表剧组与王志文的代理人签订演出合同,确定合同关系。
而现在王志文的合同关系人王浙滨隐在第三人位置,安排从没有与王志文建立过任何合同关系的投资人作为原告起诉,起诉当天制片人王浙滨立即向媒体表态将实事求是地出庭作证(正常情况下,在原告起诉的数天后案件以外的人,如证人、第三人才可能得到消息)。王浙滨到底是第三人还是证人还是原告不言而喻。
而制片人王浙滨与原告到底是什么关系?
原告总裁作为投资一方也应该是被著名制片人(还兼编剧)描述的一个美好的投资前景,满意或丰厚的投资回收计划甚至回报数额所吸引(基于该总裁声称影响了投资回报,显然原告总裁不是为了支持某个电影,或某个制片人而无偿投资)。而一定是基于该总裁的商业判断能力;基于其多年商场中培养的对人的辨别能力;基于对编剧兼制片人王浙滨各项专业能力、品德的理解和信任;基于投入资金由制片人王浙滨操作运营将产生满意回报的美好憧憬而投资(有媒体表示中方投资160万或王浙滨对媒体表示的原告投资300万)。该总裁作为投资方应该也与制片人王浙滨签定投资、回收、或回报利润合同。在签约投资后,制片人王浙滨也兼具投资人代理人的身份,应该尽职尽责地对所有投资人负责。
本案被告王志文是与制片人王浙滨签约,原告也应是与制片人王浙滨签约。
王志文如果违反合同也应该由制片人王浙滨作原告代表剧组起诉。
在制片人王浙滨不在诉讼前台的情况下,王志文与起诉原告没有法律关系。(王志文近日获知原告该总裁,最近通过不同的媒体对王志文方面表示不认识他表达了极为冤愤的情绪,甚至在媒体发表了他曾数次与王志文在一些正式场合上合影的照片。王志文对该总裁在这种准备起诉的环境下,不能理会"不认识"的委婉含义感到意外,并在此通过律师解释,"不认识你,就是与你没有法律关系。")
如果原告认为投资不能收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就应该起诉投资合同当事人,如果投资合同是与制片人签订的,如果收回投资甚至获得利润的美好承诺也是制片人描述的,如果原告看一下影视行业的基本名词解释,比如制片人的职责,就明白影片如果不成功是应该由制片人对投资人承担责任。
剧组成员无论出于诚实或谦虚客气而对自己扮演的角色或者影片表示有遗憾,都不会对已经完成影片的质量和内容有任何影响。
原告作为投资人如果因为票房不好,投资不能回收要起诉,应该起诉当初制片人。即使是主要剧组成员商业道德问题造成损失,也是制片人选择的失误。具体到本案影片,那一定是制片人王浙滨当初看错了王志文。当然,王志文也可能当初看错了王浙滨。
如果演员王志文行为造成了投资人损失,其他的投资人为什么不出来与原告联手,原告只是投资之一,还有北京紫金城影业公司、奥地利投资方,他们为什么从没有出来发表过对原告的支持,为什么作为剧组负责人的制片人王浙滨都不敢于坐到诉讼台面上?
现在原告作为若干投资人中的一个,出来起诉演员,演员那里知道其投资多少?其在总投资中占多大比例?其是最大的投资方还是最小的投资方?预算需要多少资金?实际开销多少资金?结余多少资金?其中间是否抽回投资?有剧组审计报告吗?影片票房多少?当初制片人邀请投资时提供的投资可行性计划是什么?制片人当初告诉何时能回收投资?何时回收利润?投资人与制片人的合同条件是什么?完不成投资回收计划是否属于违约?违约赔偿多少?是制片人赔还是演员赔?
王志文作为一个演员对上述资料、数据什么也不知道,如果原告起诉王志文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那么原告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明文件了没有?如果没有提供,谁知道投资是亏损还是盈利?谁知道损失多少?谁知道投资或者利润是否收回?谁知道前一阶段的炒作又获得多少票房?
王志文是在没有任何戒心的情况下,是对媒体记者诚实地表示对自己演绎的角色和剧本的遗憾,虽然个别媒体编辑、归纳后的表达完全省略了当时的语气和前言后语关系,但王志文知道媒体报道不是导致此事件的真实原因。
王志文无论在此部影片还是在任何其他片约中,一直都以极为敬畏和尊重的心态对待合同条款和履行合同。王志文不会签订任何明确或暗示"不能讲真话"的合同。王志文的如实表达是被某些人出于某种目的而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但"遗憾"是他对影片的真实感受。
哪怕这场声称是"为克服信用危机,树立职业道德","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诉讼,真是友人提示的"被人精心策划安排的陷阱",王志文也会无奈却坦然的步入,也希望真正的原告都走到台面以上。
我们已经知道对手是什么人,我们相信对手的实力和能量,对手曾公开对媒体表示:中央电视台已经确定播出日期的王志文《艺术人生》节目被无故停播与他们"完全有关系"。
王志文对于有人企图通过此案终结他的艺术人生已经做好充分心理准备。王志文将不会为此事接受任何采访,有关诉讼事宜请全部通过他的律师童明友联系和表达。我们希望尽可能不要打扰一个演员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春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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