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芬妮的微笑》引起的王志文将被审判一事,《娱乐现场》编导尹俊杰赵慧儿7月9日在上海采访了王志文的律师童明友,获得了被告一方的说法。
记者通过摄像机看到了案件双方争议的合同:其中有一条是“摄制组应按拍摄前王志文认可签字的剧本拍摄”;还看到王志文方面一直强调的合同第六条是:剧组各地首映活动,要依据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王志文)将尽力予以配合。要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王志
文。
记者的摄像机还看到制片人王浙滨在2003年2月21日下午从北京发给上海的王志文,要求王志文在当天下午4点前从上海到北京参加影片新闻发布会的传真件(这也就是王志文方面称为“违背情理,毫无善意”的传真)。有关采访情况如下:
事件发展到诉诸法律,整个事件与原告季某的关系到底有多大?原、被告的关系是什么?
从媒体报道了解的情况看,原告季某是在王浙滨原定的影片投资方突然决定退出的情况下情急之中引入的一个投资人,季某自己对外表示是“认为影视业有巨大的前景,第一次投资影片进行探索。”通常情况下,也是王浙滨为其描述了一个美好的投资前景而进入。而现在从媒体报道看,影片不成功,投资不能如愿收回,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正常是找制片人王浙滨,当初你给我描述的肯定不是现在这个结局。但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投资商现在找到王志文来承担责任。当然这也可以通过全过程的造势、宣传、炒作提高资本方的社会知名度。这是利益上可以理解的原因。
但商人进入艺术不一定会格外尊重从事艺术的人,有些商人的心态是:虽然我商业上需要你的名气,需要在某种场合请你出面,与你的合影,但我是出钱的老板,而你就是打工的。
原告季某在近日在媒体表态,“我就像董事长,王浙滨充其量是个教练或经理,是我聘来打工的。”如果电影业如此著名的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都被投资商季某以这种傲慢不在意的口吻称其为是“打工的”——还是“充其量”。那么王志文在原告资本方心中的位置会是什么。根据原告通过媒体表达的财大气粗口吻,可以感觉到有些商人由于有钱产生的自信,在居高临下时往往并不在意合同的条款,有些商人并不认为对有些人,比如艺人,真需要合同条款来束缚,反而会认为合同不就是我买你打工的吗?我就是在合同以外提出要求,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要求你王志文为影片的巡回宣传效力,你也应该同意——因为我以前为你付过多少多少钱。你怎么能拒绝?商人也有理由认为,我的钱进入了,一切艺术都是商业。你演员对外就只能说好话,表示遗憾就是诋毁,就是不给我资本面子。这是原告季某心理上可以理解的原因。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制片人王浙滨在其中的公开表态,诸如缺乏职业道德、不参加首映式违反合同、拍摄中无理要求改剧本、表示遗憾是毫无理由等等,应该刺激了投资商也刺激了王志文。这是我们原来不能理解,现在可以理解的重要原因。
演员的个性和死板,引起了投资商的愤怒,加上制片人的作用就造成了现在的诉讼。
电影人王浙滨在事件中扮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王浙滨由于其在事件中的实际利益和作用,和原告对外明确称王浙滨是为其打工的关系,她实质就是这次事件和诉讼中王志文的对手。
《芬妮》事件表面确实由王志文在上海表示遗憾触发。但王志文个人对这部影片抱有遗憾早在2002年就有媒体披露过,却并没有引起什么风波。事件发展到这个程度,实际是有人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微妙但也非常重要的作用。
王浙滨作为制片人,作为演员与投资人间沟通的桥梁,假设在事发后,是向投资人解释虽然王志文的表达在时间地点上不太合适,但演员个人的评价并不会影响已经拍摄完毕的影片品质;解释王志文性格就是如此不完美;解释王志文对影片的遗憾无论在拍摄中还是在此之前都表达过,并不是与你季福堂投资的影片过不去。而不是(王浙滨)立即在媒体上公开表态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突然将事态激化。王浙滨这种通过媒体立即给王志文戴上丧失职业道德的大帽子实际就是拆掉王志文与剧组及投资人之间再配合的桥梁;
假设王浙滨不是在2月21日下午毫无善意地从北京发传真给王志文的代理人,完全违背常理地要求王志文,在当天下午3个小时内从上海赶到北京参加下午4点的首映式新闻发布会;
假设在王志文根据合同谢绝参加各地首映式后,王浙滨作为最了解合同的经办人和签字人,如实告诉投资人合同中有关王志文参加剧组首映宣传条款是属于另行协商的非强制性条款。而不是(王浙滨)立即通过媒体对公众、对投资人发布王志文不参加各地首映式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虚假事实;
假设王浙滨根据合同和事实在明知王志文从始至终没有认可过剧本情况下,没有在媒体把王志文虚假描述成是“王志文先同意了剧本,又在影片完成后再无理表示剧本不满”。
假设制片人王浙滨如上所为,相信事态完全不是现在这个局面。以上这些表面微不足道的转折,谁说不会起到一种催化的作用,尤其是对于王志文这样一个有明显性格或者个性特点的人。王志文这种特点,聪明的记者都可以激发出新闻来,难道王浙滨的上述行为不会激发出王志文的些许情绪?并且由于这种情绪,主要是合同赋予的权利,王志文是否会谢绝影片的各地宣传应该是可以预见的。王浙滨以上的表态显然刺激了王志文,更刺激了影片投资人对王志文的不满。
现在,显然已经将公众和投资人对影片品质的关注转移到对演员评价影片和不参加影片宣传是否符合职业道德的关注。在这种时候谁还关注作为影片制片人应该对影片的品质应付的责任。
原告方一直以“合同”作为主要武器,王志文对“合同”有什么认识?《芬妮》的合同是不是与其他演员的合同文本不同,是自己拟定的吗?
现在与制片人王浙滨及投资商对外渲染有关的合同内容是:“王志文在认可剧本签订合同后,无理要求修改剧本;王志文不参加各地的首映违反合同。”其实这两个问题通过合同本身完全就可以证明。
现在想找麻烦转嫁责任了,却发现王志文的行为严格遵照合同,这就是原告律师对外埋怨所谓合同不是专业人士写的实际原因。
任何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当时协商的原意,不存在那一方自己制订的问题。本应该很懂商业规范的原告投资商在此事中很不商业,原告投资商与王志文从没有签订过合同,而对王志文谢绝合同以外的要求却又认为是违约。而不应该很懂商业规矩的演员王志文又在行事中死板地盯住合同条款。
这个合同确实有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条款,比如关于修改和认可剧本问题。
王志芳提到的合同中的“第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事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第六条是,有关王志文参加剧组各地首映活动,明确规定是要依据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的配合事项,并且要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王志文,合同并没有王志文必须参加剧组各地首映活动的强制性义务。
制片人王浙滨在2003年2月21日下午从北京发传真给在上海的王志文,违背情理和毫无善意地要求王志文在当天下午4点从上海到北京参加新闻发布会,王志文基于合同的权利谢绝了王浙滨无理的寻衅。
2003年2月24日制片人王浙滨通过媒体公然指责“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王浙滨上述激化矛盾和事态的公开表态,实际导致了使王志文再配合影片宣传的可能完丧失。
并且王浙滨在明知其亲笔签订合同中有关参加剧组首映的条款是属于另行协商的非强制性条款,明知王志文从始至终没有认可过剧本,却不断通过媒体对公众、对投资人描述王志文不参加各地首映式违反合同条款的虚假事实;描述王志文是先同意了剧本,在影片完成后再无理表示剧本不满的虚假事实。将公众和投资人对影片品质的关注转移到对演员评价影片和不参加影片宣传的关注。
王浙滨隐瞒合同没有必须参加剧组宣传的条款,隐瞒王志文从未认可剧本,违背事实对媒体的虚假描述实际刺激了影片投资人的不满情绪。王志文基于事态已经不可逆转的激化,最终基于合同权利,谢绝了参加各地首映的活动。
单从合同和法律的角度来讲,谁对谁错?此案王志文的胜算有多大?
其实案件很简单。但不论输赢,对手都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而对于王志文都是一个伤害的过程。
现在案件发展到什么情况了?造成如今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娱乐圈的“规则”吗?
案件正在答辩期。事件发展到这个程度,实际是有人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微妙但也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王志文由于表示遗憾而被法院认定为是导致影片发行不成功,投资不能收回的原因而败诉,那判决肯定是为娱乐圈建立了新的规则。
当初王志文对剧本并不满意,为什么还是签下了合约,是什么原因?“要按照王志文认可签字的剧本拍摄”为什么最后也没实现?
制片人王浙滨邀请王志文出演时提交了电影文学剧本,王志文在阅读剧本时,发现剧本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王志文为此向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明确提出剧本需要修改的建议。王浙滨在签约前明确同意修改剧本。
为严格双方的约定,王志文在本案演出合同中专门要求增加了修改后剧本应该由王志文签字认可的特别条款。这种条款是王志文以往演出合同中从未出现过的。
但在签约后及合同履行中,王志文发现自己和剧组为使影片品质更好的改进剧本工作,变成了艰难地做编剧王浙滨思想工作的过程。虽然从编剧对自己作品感情角度,王志文完全可以理解编剧王浙滨在改剧本问题上的坚持态度和表现,但一个感人的故事以剧本的文字语言表达,变为以电影的形式表达毕竟是不同的表达形态。从电影专业的角度衡量,王志文认为完全不能理解和接受。
修改剧本的工作由于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的坚持,及其他剧组主创人员出于各种原因对王浙滨态度和情绪的尊重,没有实质性进展。由于王志文认为剧本原先存在的主要不足并没有得到修改,所以王志文始终没有签字认可过剧本。
由于演员必须以剧本固定的角色和内容去演绎,由于电影生产必须在一个拍摄周期内完成的条件束缚,王志文出于严格遵守合同的习惯,仍然认真尽职地履行了有关的演出义务。
王志文对影片表示遗憾也与以上原因有关。王志文通过自己的亲历和观感认为由于种种人为的原因,最终导致影片品质出现了较大问题。而王志文原本是基于一个十分感人的故事,确实想协助制片人、导演将影片创作到一个尽量完美的初衷参与该片,但最终王志文感到影片的实际结果与初衷产生了较大背离。因此王志文对影片非常遗憾,王志文在剧组内及剧组外从没有隐瞒过这种感受。在上海由于记者的发问触发了王志文不愉快的感受,王志文如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事实上本片剧组的其他人员也在不同的场合对媒体表达过对影片的遗憾。
您声明“有人要终止王志文艺术人生”一说源于什么?依王志文的实力,真的会有这么大影响吗?
当初是认为对手将诉讼冠以“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人利益,造成投资不能收回”名义渲染、造势,是要对外界在王志文的“职业道德”上打下一个深刻的印记。而对于一个非常注重职业名声的演员,如果在此问题上被否定,你的艺术人生也就到头了。投资人、制片人也不会再选择你出演,因为你缺乏职业道德。近日看到选择的就是王浙滨当初深入生活法院的消息后,再联想到原告对于起诉地原因对于公众撒谎。王志文对王浙滨又增加了一层了解和感叹。
关王浙滨与法院的关系如何,是否对案件会有一定的影响?法院有没有可能变更?
恳请你们在报道和评述与法院有关的问题和时一定要遵照我的原意,我认为这个非常重要。
从揭示出的消息看,原告聘用打工的王浙滨熟悉有关法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对于王浙滨由于拍摄影片中与北京各级法院建立的关系,我们认为本身是非常正当的关系。
在涉及法院受理此案的问题上,我们的表达是:“认为原告欺骗了法院。”这是我的原意。请你们报道一定注意这个界限。
我的这个表达是有依据的。北京青年报记者李罡在6月14日报道原告立案新闻时,说明原告从辽宁到北京起诉的原因“是因为合同在海淀签订”。我们可以判断记者不是从原告处获得的信息,就是从法院获得的信息。这就是原告在立案时欺骗法院的纪实信息。
从北京青年报的报道,我们可以肯定原告起诉时在面对法院必须的立案管辖地审查时,一定是对法院编造了可以管辖的谎言,近日原告律师改口称是因为电影在海淀区的北京电影制片厂拍摄,是合同履行地,这是原告的第二个谎言。我们相信原告既然可以通过媒体欺骗公众,也一定会在起诉立案时欺骗法院。原告从辽宁跑到北京选择一个法院欺骗性立案,如果没有一种特别的目的是解释不通的。基于对王浙滨的了解,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对手在选择法院时,会单方希望将王志文放到最熟悉的法院审判。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对手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会不惜采用欺骗法院的方式立案。
如果说我们现在没有顾虑是不切实际的。但是王志文方面也可能不会提出管辖异议,而接受对手选择法院的审判。因为这个案件无论在那里审判,无论输赢都是一个对王志文造成伤害的过程。
我们相信法院终将查明是谁在欺骗和编造谎言。也相信法院在此情况下会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
事件是否会一直发展下去,会不会和解?预见一下诉讼结果?
王志文不会对涉及职业道德的指控与对手讨价还价寻求和解,因此不会出现和解。其实案件不论输赢,对手都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炒作、转嫁制片人对于影片不成功应该承担的责任,甚至终结王志文艺术人生。而对于王志文都是一个伤害的过程。(《娱乐现场》编导尹俊杰 赵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