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晚会新一届的导演已经确定,而去年春节晚会上的一首歌产生的纠纷却还没有结束。本报曾报道《陈红抢歌事件的是是非非》,采访有关的当事人及案件。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于近日下达,蔡国庆、陈红胜诉,而原告方已经做好了上诉的准备。这件备受瞩目的官司不仅因为是名人官司,也是因为这是国内首起“编曲权”案,开庭当天审判长达5个小时,记者云集,中途没有休息并当场判决。
今年5月,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李响以侵犯其编曲权和其他相关著作权为由,将歌曲《常来常往》的作曲者李刚和演唱者陈红、蔡国庆告上法院。原告认为,李刚未经她同意把共同投资制作的《常来常往》一歌伴奏带交与蔡国庆、陈红演唱,是侵犯了她的“编曲权”。蔡国庆、陈红在明知李响他们合同在先、投资在先、演唱在先、送审在先的情况下仍然演唱《常来常往》,也侵犯了她的相关权利。此外,李响没有被春节晚会选中,李刚应依最初的协议,退还其4000元录制费。
整个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也承认了陈红、蔡国庆在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常来常往》使用的伴奏带就是李响作为投资人之一投资制作的那一版。
法院认为,编曲是歌曲形成的过程之一,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李响所有的权利应被定为录音录像制品权,根据投资人的协议,伴奏带的整体权仍归李刚所有。因此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李刚退还李响投资的录制费4000元,驳回对陈红和蔡国庆的诉讼。
一审判决后,记者找到了李响和她的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岳临律师事务所的朱曙夏律师和贺芳律师。李响表示,他们一定会上诉。
我的道德抗议已经得到了伸张
记者:这次一审败诉,你是否觉得自己失败了?
李响:其实在起诉之前我就想到了种种困难,这一点大家可想而知。
但是,即使法院判我输,我觉得也很光荣。因为这次审判把陈红和蔡国庆之前一直否认的两件最重要的事实证实了,因为在法庭上他们对我们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这说明:一、他们承认之前知道这首歌我们先找到的,已经签约、投资、演唱和送审了,他们也亲自出面干涉过;二、他们承认使用的伴奏带是我作为投资人之一投资制作的。从道德层面上讲,这就是抢歌。
所以,虽然我的权益还有待于上诉后法官的进一步审判,但陈红他们的行为已经在法庭上得到了公众的证实。
以前陈红和蔡国庆说我“无耻”“编造事实”、“炒作”的那些话,还有说他们完全不知情的那些话,都可以跟今天在法庭上的事实进行对比。李刚在法庭上就讲,之前跟陈红和蔡国庆都讲过跟我们签过合同。再加上我们提供了陈红春节晚会前和我们通话的通话详单。所有这些,都把以前他们否认自己知情的事实澄清了。
所以,我们一方面还要主张我们应有的权益,一方面在我们起诉的这个过程里,我的抗议在道德上已经得到了伸张。
其实我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老是困扰在这件事情中,老是被“炒作”的说法困扰。这次的开庭已经给了我一个清白。我的初衷并不想打官司,只是他们做得太过分,本来自己错了还要骂别人无耻,所以我一定要一个说法。我的朋友们曾说我太猛,因为一般人遇到这样的事就算了,但我觉得如果我是一个牺牲品,大家可以得到一个借鉴。
记者:那么现在心情如何?
李响:我现在的心态已经很好,因为这个判决已经证实了我从头到尾所说的情况都是事实。至于法官是否认定我的权益,那只能交由法院去判决了。
“不公平”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李响的律师表示,之所以要上诉,是因为他们认为,编曲是享有独创性的,因此应该享有著作权。
记者:在开始时李响好像是打算状告对方侵犯了她的“原唱权”,为什么后来改成了“编曲权”?
律师:“原唱权”其实只是道德上的一个谴责。以前李响跟我讲过很多外围的情况,比如受到的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当时他们找歌、找作者、投资做歌、送审央视春节晚会,做了大量的工作,陈红和蔡国庆这时候插进来,绕过正常的审查程序,拿到这首歌等于是把他们前面的努力都抢去了。所以刚开始李响想强调“原唱权”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不公平”是一个道德问题,“原唱权”在法律上是没有的,这个权利是无法主张的。
所以,分析情况以后,我们认为主张李响的编曲权更能维护她的权利,因为陈红和蔡国庆使用了李响出资的伴奏带,这个伴奏带应该享有著作权,所以我们对编曲的权利进行了主张。
记者:编曲权是不是在法律上目前还没有界定?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里,对于作品有两种界定,一种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涵上的界定,即所谓的作品是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具体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另一个界定是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的外延。
编曲权在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规定,而法官认为:编曲是一个歌曲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很多人包括演奏人员参与,编曲只是起到一个组织的作用,因此编曲不享有著作权。这个概念是特别含糊的。
我们认为法院这个判决离开了著作权本身最基本的一个特点:法律认为作品之所以享有著作权,是因为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如果法官能做出编曲没有独创性的结论,因此得出编曲没有著作权,这才是一个非常合理的逻辑。但法官并没有回答编曲有没有独创性的问题,他认为编曲只是一个过程,把编曲、配器和演奏混为一谈,所以就认为没有著作权,这是很难以服众的。
李响:是的,词、曲也是形成这个歌曲的组成部分,但词曲为什么就有著作权?如果词曲只需要写10行,那编曲最少要写100行,而且编曲需要做出不同乐器的总谱。版本不同,使用的乐器不同、合声不同、使用的伴唱不同,很多方面都不同。
律师:所以,编曲就像是一个编剧兼导演,独创性非常强。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就能非常清楚地看见这个事实,编曲晨晨根据李刚的词曲编出了一版,卞留念根据这个词曲又编了一版,这两个版本在风格上截然不同,而且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同,中央台才在其中做了一个取舍,虽然卞留念的那一版是陈红和蔡国庆花了不少钱编出来的。
这两个版本的不一样就是艺术风格上的不同,按法律的界定就是独创性的不同,各有各的独创性。就像一部作品的翻译,比如著名的《飘》,也有人翻译成《随风而逝》,但是最后人们普遍认可的是《飘》的版本,因为它翻译得特别好,让人们接受。它们都来自一部作品,但是不同的人再创作以后都变成不同艺术风格的作品了,这种作品就享有著作权。
如果让专家在法律上认定是否有著作权,专家第一步就会考虑:是否有独创性?这是一个核心性的问题。但法官没有触及这个核心性的问题,所以难以服众。
记者:好像法庭上并没有对陈红、蔡国庆的行为做出判决。
律师:这几个问题是环环相扣的,如果没有解决第一个问题,即编曲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其他问题在法律上就无从解决。李响的手机记录显示,2月14号的这天晚上,李响一共接到三个电话,一个电话是编曲晨晨的;第二个电话是陈红打的,当时陈红说“我现在希望你能够放弃这首歌,由我们来唱,我可以以后帮你,可以在同一首歌里演出,我们不唱,春节晚会也不会让你们上”等等;第三个电话是陈红要李响回的一个电话,这个电话查明机主是蔡国庆。
我们提供的这个证据说明,如果法官肯定了编曲权的问题,接下来必须就要解决陈红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侵权的问题。可能因为第二个问题难以解决,所以法官在第一个问题上就直接驳回了。
记者:料到过一审这样的结果吗?
律师:我们认为庭审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也有一些客观原因,因为当时在庭上,原被告双方一共有六个人,懂得音乐的只有一个人,那就是第一被告李刚。如果编曲享有版权,对李刚是不利的,所以李刚在法庭上尽量贬低编曲的作用,法官又没有其他专业渠道得到正确的信息,这样就很容易使法官产生一种错觉,也很容易出现偏差。
此外,还有一个超出判决之外的问题。如果法官认为编曲不享有版权,中国虽然不是一个案例法国家,但这个判决会影响以后的司法实践。如果编曲不享有著作权,那么整个编曲界的人士就可能沦为一个工匠的地位,而不是一个创作者的地位,这是极度不公平的。所以这个案子除了本身的意义,还有一个编曲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的问题。
记者:你们认为法院是公正的吗?如果上诉再失败呢?
律师:法院应该是公正的,但对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可能有偏差。关于上诉,我们只能从现实的情况来分析,我们认为只要把编曲过程中的独创性的问题在法庭上充分阐述,法官应该能够接受我们的观点。本报记者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