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8日上午,备受媒体关注的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社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璇因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原告张铁林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在《成都商报》发表致歉声明。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张铁林负担一万四千八百六十元(已交纳),由周璇负担一百五十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标题为“
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月4日,《成都商报》又刊登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该文称,周璇在记者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周璇复述了当晚她和张铁林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她和张铁林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上述文章刊登后,全国众多媒体纷纷转载。张铁林认为周璇和成都商报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璇辨称其从未说过“以性作交易”、“‘皇上’提出怪要求”的话。但并无证据加以证明,而此说法直接影响到张铁林的社会评价,在此情形下,周璇的行为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成都商报社的报道,来源于周璇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没有对方姓名的情况下也无核实的义务;对周璇主动约见记者,公开当众明确指出其邀请担当签售嘉宾的影视大腕“皇阿玛”就是张铁林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故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作者/张博 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