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昨天下午,“中国人体写真第一人”汤加丽与摄影师张旭龙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在朝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汤加丽与张旭龙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双方都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
法庭上,张的代理律师说,2001年,张、汤签订《拍摄协议》,张为汤加丽拍摄了20多组人体摄影图片。此后,汤加丽与人民美术出版社达成协议,出版了《汤加丽人体艺术
写真》一书。该书署名为“汤加丽著”,出版社向她支付了报酬。张旭龙认为汤在书上注明“汤加丽著”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汤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其著作权报酬206080元。
汤的两位代理律师则辩称,汤出版此书是得到了张旭龙的授权,且在张旭龙状告人美社一案中,北京市高院已在终审判决中确认这一点,汤加丽享有该书的署名权。汤加丽从来未否认过应支付给张稿酬,只是双方对稿酬多少分歧太大才没有谈妥。
庭审最后,双方都没有拒绝法庭调解解决,目前还没有调解结果。
张旭龙此前曾告出版方人美社侵犯署名权,索赔15万元。2003年12月,市高院终审判决人美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张旭龙作品完整权的《写真》一书,公开向张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的合理支出费用3802元。(记者郭志霞)